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560044
大小:927.00 KB
页数:34页
时间:2018-09-19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题目及参考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题目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1至25信息点。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证券发行承销团承销证券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定规定的是()。 A.承销团承销适用于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B.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1万元 C.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D.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
2、得超过90日 【答案】B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选项A表述正确。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选项C表述正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选项D表述正确。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的“承销团承销证券”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1年考试中心开通的竞赛试题(一)单选15题、模拟试题(四)单选12题的考点基本相同。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
3、om)2011年《中级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李玉华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2.郑某和张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郑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
4、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 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 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 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 【答案】CD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1年考试
5、中心开通的竞赛试题(四)单选题第7题的考点基本相同。在2011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中级经济法》89页第3题有所体现,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1年《中级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李玉华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33.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下列关于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甲、乙、丙
6、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D.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BD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承担”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1年考试中心开通的普通
7、班模拟试题(一)判断题第2题的考点基本相同。在2011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中级经济法》90页第7题有所体现,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1年《中级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李玉华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34.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某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36个月内不得转让。 B.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C.募集资金须存
8、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D.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答案】AB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因此选项A不符合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选项B表述不符合规定。 【中华会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