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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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办好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加强我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设立“以奖代投”财政补助资金,引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兴修小型水利工程。为规范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奖代投项目分年度实施,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设立资金专户,主要用于补助小山塘、小渠道河港、小泵站、小堰坝、小涵闸等“五小”水

2、利工程建设。第三条各乡镇要加大财政投入,发动受益村组、农户和其他组织筹资投劳,确保项目建设的投入需求。第四条以奖代投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以灌区、村组或水系为单位开展示范点建设,山丘区以山塘、堰坝、人工渠道、天然河港建设为重点,湖区以泵站、涵闸、渠道建设为重点,形成完整的灌排体系。第五条以奖代投项目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建设,在明晰产权、落实小水利建后管护机制的基础上开展,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六条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区水利局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第七条邀请区人大对以奖代投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6第八条以奖代投项目的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党政绩效考核。第二章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第九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的具体范围为:(一)山塘新建或改造。(二)万亩以下灌区、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灌溉渠道、控排面积100亩以上2立方米/秒流量以下的排涝渠道新建、改造、清淤、硬化,天然小河港的清淤护岸。(三)新建或改造100千瓦以下的固定机埠。(四)新建或改造河渠上的堰坝(五)新建或改造河湖渠道堤防上的水闸和涵管第十

4、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对象为筹资投劳落实到位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一条以奖代投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五小”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等。补助标准为:(一)山塘工程:清淤和加固土方工程按方量3-5元/立方米补助,护坡和涵管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二)渠道工程:渠道硬化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人工渠道清淤(含新开渠道)区分渠道大小、工程量多少按2-6元/米补助;天然小河港清淤按方量6-8元/立方米,砼、浆砌石等护岸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三)机埠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机房、机电、配电设备、供电线

5、路、进出水管道、引水渠和进水池、出水池和出水渠道等,按经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四)涵闸建设:水闸:闸室清淤和土方工程按3-5元/方补助,砼和石方工程、闸门和启闭设备工程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涵管:清淤、改造或重建按经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五)堰坝建设:清淤和土方工程按方量3-5元/方补助,砼和石方工程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6第十二条建设标准和要求:(一)山塘工程:清淤:淤泥清除干净,见塘底(自然土),塘堤(土堤)内、外坡整修至稳定边坡;坝体加固:不渗漏,堤顶宽度不小于1.5米

6、;涵管:输水通畅,启闭方便,不漏水;塘坝护坡:坡面平整,护坡厚度、坡比符合规范要求;溢洪道畅通稳固。加固山塘一座,销号一座。新建山塘:坝体稳定不漏、塘周稳固、溢洪道、涵管等齐全。(二)渠道工程:人工土质渠道清淤至自然土,坡面修整至标准断面,渠道比降符合输水要求,天然河港无障碍物,河床清淤至自然断面,岸坡稳定,能够保证五年一遇洪水行洪通畅。U型槽、砼工程、石方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观质量良好。(三)机埠工程:外观质量良好,泵房稳定,泵房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砖混结构,屋面防漏,内外墙面和地板粉刷;机电设备齐全,安装布置

7、合理,运转正常;进出水池护砌,进出水渠通畅。改造泵站一座,销号一座。(四)涵闸工程:水闸闸门安装得当,启闭设备运转正常,闸室、边墙护砌,闸墩稳定,无淤积,进出水池无淤积;涵管通畅,无破裂,比降合理,管内无淤积,堤身结合部无渗漏。外观质量良好。(五)堰坝工程:浆砌石或砼结构,坝身稳定,前池50米无淤积,岸坡稳定,下游护坦护砌完好。外观质量良好。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符合第九条所称范围,并符合农田水利建设整体规划;已获得国家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申报;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单位;筹资投劳和

8、建后管护责任落实;工程产权明晰。6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审批:项目自下至上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农业站审查确定实施方案和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业站签具意见后在每年4月底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审查核定、综合平衡后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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