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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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贵州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贵州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分公司“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系指参加贵州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由贵州分公司支付报酬(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所有人员,由在岗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构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由贵州分公司为其配备的物品。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为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安全帽、安全带、电绝缘鞋、绝缘手套、防尘口罩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鉴定,不合格、失效的,不得继续使用,并及时报废或更换。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到当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指定单位购买。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外,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保证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准入制度。第五条认真贯彻国务院、铁道部、铁路局有关法规、标准,按照铁路劳动防

3、护用品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的“四统一”原则,切实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第六条13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铁路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劳动防护用品经费。第七条劳动安全监察、支工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实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跟踪、定期抽查和通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隐瞒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抽查结果。第八条凡违反国务院、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以及总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特别是由此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劳动防

4、护用品监督管理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由质安部安全监察负责,支工会等参与,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发放进行监督。第十条主要工作内容1.质安部安全监察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和铁路局、集团公司以及总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规、规定及标准;负责制定贵州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跟踪和抽查制度;负责按照上级规定和标准,结合具体实际,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不同地区、人员劳保用品的发放品名,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劳保权益。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定期会议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发放、质量等问题。2.劳动防护用品年(季)度计划,

5、由各部门和专业工程部向经营技术部(物资)提报采购计划。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第十二条经营技术部(物资)办理采购事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铁道部、铁路局规定的准入企业内购买)、保管及发放,做到质量保证,供应及时。经营技术部(物资)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相关资料、台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具有安全鉴定证。第十三条严格按照路局公布的年度准入生产经营企业及品名进行采购,并将劳动防护用品日常检查、定期抽查情况及从业人员建议及时反馈至上级部门。第十四条1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品种包括:防护服装(含黄背心)、雨衣、防护鞋、防护手套、毛巾、洗涤用品等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各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6、对于路局在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跟踪、抽查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发放,对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劳动防护用品须及时收回更换。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原则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必须严格遵照部、局、集团公司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发、减少劳动防护用品或延长其使用期限。不得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或增添项目,更不得以货币或者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于脱产学习、待岗、病(产)假等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停发

7、在此期间的劳动防护用品,已经发放的,可顺延使用期限。第十七条各类线路作业人员均应穿戴黄背心,周期为24个月,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有静电发生场所作业的从业人员,禁止使用化纤防护用品。第十八条各部门、各专业工程部应加强教育培训,强调从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必要性,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九条对随意损坏、丢失、变卖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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