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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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农机推广鉴定包括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和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第三条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

2、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12第五条申请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申请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和销售区域等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一)《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四)产品企业标准及其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

3、份;(七)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一份;(八)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12(四)本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五)其他单位按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第七条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当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第八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

4、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除第(三)项外的其他材料。第三章受理第九条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一受理,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第十条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二)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的;(三)国家明令淘汰的;12(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五)申请前三年内,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

5、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机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鉴定工作情况。第十三条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或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交纳相关费用。第四章鉴定与公告第十四条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相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农机推广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可靠性评价。第十五条农

6、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农机推广鉴定报告负责。12第十六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七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通过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部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对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

7、公告一次,其鉴定结果应当同时公布。第十八条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第十九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规格为A4竖版,浅黄色纸张,黑色字,其式样见附件1。证书编号由级别(部级或省级)、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第二十条农机推广鉴定标志的形状为菱形,分为大、中、小三种规格,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2。第二十一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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