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535277
大小:7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9-18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范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财(2002)59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2002)177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隐患项目)的立项审批、计划下达和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第二章隐患项目的界定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
2、资项目,可以界定为隐患项目:1、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4、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治理的隐患;5、预防发生自然灾害后,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之日后3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7、属于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渠道解决的问题,不应列入隐患项
3、目。第三章 隐患项目的决策程序第五条 隐患项目决策程序包括隐患评估、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1、隐患评估应由企业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2、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3、隐患项目可研报告。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报隐患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
4、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4、投资概算应按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标准》、《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5、项目申报。在隐患评估、可研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并列入企业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企业的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9月底前,分别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企业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局。6、隐患项目的审批应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
5、序执行。第六条 限额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隐患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查,由财务计划部按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如需安保基金补助的项目由财务计划部商安全环保局,并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第七条 限额以下(介于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和一般措施及零星购置项目之间,即: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隐患项目应在报企业经营管理部的同时,报安全环保局,企业经营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局组织审查,由财务计划部会同安全环保局审批投资计划。第八条 总投资500万元
6、~1000万元的隐患项目,企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会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批,并抄报财务计划部。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隐患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安全环保局报批,并抄报企业经营管理部。第九条 经由上述程序确定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年度隐患项目资金补助计划,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会签后,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第四章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第十条 隐患项目都应列入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企业计划部门应严格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申报隐患项目,不应将隐患
7、项目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隐患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对口管理。第十二条 凡集团公司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企业要认真按《隐患治理项目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的要求组织力量抓好实施,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实施,应向安全环保局专题报告。第十三条 在应急状态下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各企业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对不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要求,先开工后报批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不予补批。第十四条 凡未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又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的隐患项目
8、,集团公司均不予立项。第五章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第十五条 根据隐患治理项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照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凡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总部重点监管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企业负责监管项目。第十六条 总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总部领导,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第十七条 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所在企业一把手,主管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