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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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师发[2009]39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全校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从全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

2、一。每届任期三年。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四条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协助学位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一名。第五条学位委员会职责(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三)审批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四)作出授予硕士学

3、位的决定;(五)对全校学位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八)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撤销不合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九)审定全校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等事宜;(十)审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审议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十一)作好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第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职责(一)审定相关院(系)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全面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报告;(三)审议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

4、学计划,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四)确定硕士学位的考核科目、门数;(五)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六)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七)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八)审议相关院(系)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等事宜;(九)审核推荐参加学校、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第七条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标准第八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学位

5、申请人完成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百分制),修满32学分(理工科专业为35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下述要求的,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具有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第九条 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以湖北师范学校的名义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各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本

6、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出高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本学科、专业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第四章 硕士学位的课程及考核第十条硕士学位的课程分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硕士学位课程有:马克思主义理论课、1门外国语课、本学科专业不少于21学分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非学位课指除学位课以外的选修课程。第十一条 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第十二条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可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向学校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免除

7、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论文的基本观点正确,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本学科以及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二)论文内容应能反映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三)论文应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论据可靠,论证或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晰,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五)理工科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两万字,文科(指所属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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