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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级监督抽查)及国家、省级监督抽查后处理等相关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为监督产品质量,组织有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市级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2、”)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第三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第四条省局负责省级23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接受并处理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汇总、分析并通报监督抽查信息;组织、协调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并发布和反馈相关信息;指导、监督市局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
3、作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监督抽查工作。受省局委托承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负责抽检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省局下达的抽查计划抽封样品;检验抽查产品的质量;向被抽查企业送达检验结果;协助省局进行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等。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监督抽查的协调配合,负责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向省局报送工作情况。具体后处理工作市局可组织县、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局”)实施。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查
4、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列支。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六条省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以及社会关注的产品质量热点等,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检验机构和市、县(区)局可以23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在每年度9月30日前向省局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建议。计划建议内容应主要包括:抽查该产品的必要性、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质量状况、监督抽查依据、拟抽查数量及检验
5、费用预算等。第七条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省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有关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抽查计划。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省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随时下达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制定具体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以随机方式确定被抽查企业。对具备相关条件的承检机构,省局应在复核检验资质后,以随机的方式确定。如果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另行安排其他单位承担,应对样品的交接做出合理的安排。第八条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向省局负责监督抽查的部门提交《承担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见附件1),并签订相关合同,明确责任
6、与义务。接受监督抽查任务后,检验机构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第九条省级监督抽查主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省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对国家、省23局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由省局组织检验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多家机构共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制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批,上报省局批准后实施。省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可以委托承检机构
7、对被抽查企业开展生产情况调查。第十条《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其内容包括:(一)适用范围;(二)产品分类;(三)企业规模划分;(四)检验依据;(五)抽样方案(包括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样品处置、抽样单填写要求等);(六)检验要求(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标准等);(七)判定原则(包括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标签判定原则及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八)异议处理规定等。第十一条23省局负责制定省级监督抽查通用的工作文书,主要包括:《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
8、2,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通知书》)、《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附件3,以下简称《企业须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4,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附件5)、《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附件6,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单》)等。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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