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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4598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
2、以上。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3、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四
4、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工作组负责资格预审。二、资格预审工作组按照资格
5、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评审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三、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工作组应提交由资格预审工作组成员签字的资格预审报告,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四、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十七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由招标人存档备查,同时交评标委员会参考。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合
6、同签署及履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能力,管理能力,类似工程经验、信誉状况等;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
7、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三、书面合同书格式。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四、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和履约保函的格式。五、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式。七、评标标准与方法。八、投标文件格式。九、其他辅助资料。第
8、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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