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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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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博士后创新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满足日益增长的创新人才需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4号)精神,借鉴国家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市博士后创新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企事业单位以及参与西安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创新型企业、军民融合企业中,建立的创新研究平台。该平台通过校企合作、科企合作等方式,招收工程、科技型博士研究生,并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第三条 建设博士后创新基地,目的是通过
2、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博士后创新基地平台,以高端人才创新引领事业发展、系统推进改革试验,同时促进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高大学、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率、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西安。第四条 博士后创新基地建设坚持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扶持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42-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创新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博士后创新基地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第六条 成立西安市博士后创新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专技处。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博
3、士后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筹措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经费和培训管理人员等事宜,按要求组织博士后创新基地认定、评估等工作。第七条 各博士后创新基地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组建创新项目团队,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工作。第三章博士后创新基地设立第八条 博士后创新基地的设立,坚持条件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原则,宁缺毋滥。第九条 申请建立博士后创新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企事业单位规模足以支撑博士后创新基地建设;(二)具有专门的技术研究部门或科技开发机构,并与相关高校或科研院
4、所签订合作协议;(三)拥有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团队,具有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单位设立专门的博士后管理机构,与博士后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和技术开发协议,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42-凡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或承担重大科研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单位,以及有博士生导师参与的科技创新项目单位,可优先设立。第十条 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提出意见,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组织专家评议或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5、第四章博士后人员招收第十一条 博士后创新基地既可与省内外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合作,依托相关流动站、工作站采取联合或委托方式招收博士后,也可单独或委托第三方招收博士后工作人员从事博士后创新项目研究。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管理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各博士后创新基地参照国家和陕西省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1.招收。具有国内外高等院校授予的博士学位的科技人才均为西安市博士后创新基地招收对象。具体招收由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参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自行开展。被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与博士后创新基地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技术合作协议。-42-2.考核。博士后人员在项
6、目进行的中期和结束时,由博士后创新基地和管理办公室共同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通过创新基地向职称评委会单位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3.经费。博士后人员所需经费由各博士后创新基地投入,包括日常生活费用和科研工作费用。市财政、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适当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其中市财政将给予博士后创新基地科研项目资助和安家补助。4.待遇。博士后人员应纳入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人员管理范围,依据劳动合同或技术合
7、作协议,确定其工资、福利及各项保险等待遇,保证其科研所需经费,为其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第十三条 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博士后人员可按照《西安市博士后项目和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安家等资助。博士后创新基地所在的区县(开发区)财政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博士后创新基地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年。第六章考核评估第十五条 -42-博士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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