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应试指导(经济法)

注会考试应试指导(经济法)

ID:18485353

大小:153.00 KB

页数:29页

时间:2018-09-18

注会考试应试指导(经济法)_第1页
注会考试应试指导(经济法)_第2页
注会考试应试指导(经济法)_第3页
注会考试应试指导(经济法)_第4页
注会考试应试指导(经济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注会考试应试指导(经济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新增考点扫描郭守杰2007年CPA《经济法》试题充分体现了“喜新不厌IH”的宗旨,2007年教材中进行重大调整、新增的内容,试题分值高达50分(其中客观题新增考点的分值为12分,综合题第l、2、4大题全部来自2007年教材的新增内容)。2008年教材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调整幅度及其对2008年考试的影响,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重大调整):第2、5、6、8章第二类(小幅调整):第3、4、7、9、10、11、14章第三类(基本未调整):第1、12、13、15章2008

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第二章《物权法》。(2)在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中新增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3)在第四章《企业法》中删掉了“全民所有制丁业企业法”的全部内容,并更名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4)在第五章《公司法》中新增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5)在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6)在第七章《企业破产法》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管理人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7)在第八章

3、《证券法》中,新增了“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8)在第九章《合同法》(总则)中,删掉了“抵押、质押、留置”的全部内容,转移到第二章。(9)在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中,取消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规定。(10)在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法》中,新增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第二章物权法一、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

4、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手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解释】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二、

5、占有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3、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解释】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三、物权变动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6、(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解释】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

7、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4)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

8、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动产的物权变动(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四、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转让人无处分权,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