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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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4月25日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2013年4月25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申请第七章受理第八章审理第九章决定和履行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he"governingforthe

2、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

3、oalmine—17—为了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行政争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适

4、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特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设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第六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

5、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经遴选的有关行政机关、法律界和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遴选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各区(县)设立派驻机构,办理所在辖区行政复议事项。第八条市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

6、和资料;(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订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强制决定文书,执行相关行政复议决定;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

7、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17—(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法律和政策措施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六)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拟订行政复议意见书;(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

8、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九)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十)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需要其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二)办理或者组织办理市人民政府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议、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十三)定期组织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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