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有财源筹措资金(第2款)。 从上述两段的规定中可以推断出建立与联盟相称的财政自治(目前已完成)的意图;而这种财政自治,一方面致力于确保收入的充足以满足联盟行使职责、运转的要求(第1款),另一方面基于对自有财源的规定(第2款),其中自有财源即归属于具有法律基础的联盟([意]Unione di diritto)且在纳入欧洲财政预算的过程中成员国当局不充当媒介作用的财源。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将两款分别关于确保财源的充足和财政资金来源的类型的规定统一规定在一条以“联盟的自有财源”为标题的条款之中,这种选择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