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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工作,提高水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行政审批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涉及水行政审批许可的省级联合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非省级联合审批的水行政许可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精神执行。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权限分工和具体要求,负责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第四条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调整或新增水
2、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权限的,由省水利厅报省法制办,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省审改办。第二章审批方式第五条—19—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采取“统一受理、分发相关、集中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依托政务网络平台实行网上联审联批。第六条加强对建设项目可研及相关专题编制工作的水利行业指导,提高报告编制的质量,加快前期进度。第七条符合省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的立项审批,原则上下放至项目建设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八条取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执行的“护堤护岸采伐林木审核”、“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水利工
3、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改为备案制。取消原由省水利厅执行的“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第九条合并“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项目名称调整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合并“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核准”,项目名称调整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第十条原由省水利厅执行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入省水利厅执行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含占用水域审批)”
4、。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水利系统执行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房审批”—19—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入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水利系统执行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第十一条省水利厅不再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第十二条新增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水利系统执行的“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第十三条水利
5、项目立项行业审查与规划同意书审查权限一致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合并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将我省嘉兴市及所属各县(市、区)和湖州市南浔区划入浙沪平原人居环境维护水质维护区,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之前,停止该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第十五条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设类项目,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入园企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第十六条对下列不
6、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和项目建设,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但应由项目业主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9—(一)已报批水土保持总体方案并完成五通一平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备案登记,可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接收,集中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十七条在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上规划围垦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审查许可下放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7、查许可报省围垦局备案。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告由项目法人,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滩涂围垦项目报省围垦局备案第三章审批事项及流程第十九条立项阶段水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时限:(一)涉及水行政审批事项有: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厅水资源水保处承办。2、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审批,由厅水资源水保处承办。—19—3、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意见,由厅规划计划处等承办,其中水利围垦项目由省围垦局承办。(二)水利项目可研审查,在受理后18个
8、工作日内出具可研审查意见;其他审批事项,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批文。前置审批与可研审查并联审批。(三)滩涂围垦审查许可由省围垦局根据浙江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承办。(四)涉河涉堤(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可研报批前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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