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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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布时间:2011-06-09浏览次数: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

3、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4、。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

5、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6、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

7、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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