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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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体现。在证券市场中,一个公司首发上市(IPO)后,或迟或早都要面临对存量资产再次优化配置的需要,并购重组是满足这一需要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内涵及处延并购重组,实际上一个概括性的概念,类似于“兼并重组”,要表达的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实现生产与资本的迅速扩张、企业价值再发现和再创造的过程等作用的这样一个经济学的概念。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通常的说法,从方式而言,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回购、合并、分立等

2、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从我国证券市场来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生最多的主要有两类:一是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如收购、回购;另一类是涉及上市公司体内资产变动,如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重组作为资本扩张的一种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我国并购重组制度设计必须面临的几个特性问题。除了防范内幕交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等各国监管机构都必须面对的共同问题外,我要并购重组监管还面临着一系列特殊挑战:一是资本市场价值发现功能未充分发挥导致股价失真,并购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不高;二是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导致交

3、易作价不尽合理,容易侵害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三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行政色彩浓厚的“挽救型”重组相对偏多,而优化资源配置和行业整合的重组相对较少;四是中介机构“推波助澜”导致违规更隐蔽监管更困难;五是诚信基础薄弱导致虚假重组;六是证券监管部门被社会各界赋予过多的监管效果期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框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上位法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颁布)、《公司法》(1993年颁布、1999年和2005年两次修订)、《证券法》(1998年颁、2005年修订)。规章层面,先后颁布了《上市公司收

4、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先后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住处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2006版收购办法),充分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最明显的变化在于:首

5、先,将原来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机制。收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谋取公司控制权,并且为收购人增加了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收购工具,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减少收购人规避动机,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其次,转变监管方式。基于重要性原则,根据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充分发挥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的把关作用,简化中国证监会审核程序、提高市场效率。由此,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监管机制也发生了两个根本性变化

6、:一是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二是从完全依靠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证监会适当的事前监管一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为了维护市场稳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2008年8月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将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的大股东一年内在二级市场增持2%以内的股份,由事前核准调整为事后报备,增加了增持制度的灵活性,鼓励大股东合规增持股份。关于收购的定义。活跃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有利于培育公司控制权市场,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约束,促进

7、上市公司提高自身质量。收购概念最早导源于英美法上的TakeoverAcquisition。从法律和规则的条文来看,美国的证券监管者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权益持有比例达到或超过5%时(包含了私下的协议收购和公开市场收购)的持股预警信息披露制度和要约收购的监管制度。英国的证券监管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权益持有比例达到或超过3%时的持股预警信息披露制度和要约收购的监管制度。2006版的收购办法采用的立法理念是采用控制权与比例划分两条线对收购进行监管,也就是在承认收购是取得和巩固控制权的基础上,

8、对于达到5%、20%、30%等比例的信息披露程度进行了划分,也就是跨30%线的,须报送收购报告书进行审批20%c上至30%以下且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仅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而不需审批,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须与收购报告书完全一致。尽管2006版收购办法没有对收购进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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