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差与技术测量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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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笔记之法制史法制史授课讲义淳于闻(高国栋)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1)“天”:“上天”(2)“德”:敬天、敬祖、保民(3)“德教”:“礼治”(二)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刑”关系)1、“礼”(1)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亲亲父为首”“尊尊”“尊尊君为首”(2)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

2、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2、“五刑”(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

3、、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三)西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民事相关1、契约(1)买卖契约:“质”长

4、,买卖奴隶、牛马使用;第41页共41页司法考试笔记之法制史“质”、“剂”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2)借贷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2、婚姻(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T04-15“一夫一妻”某些男子可以有妾(媵yìng嫁制度)有婢“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即为“淫奔”(2)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

5、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四)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最高裁判者周天子(2)中央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6、专门的司法属吏(3)基层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2、诉讼制度(1)狱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

7、,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3)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第41页共41页司法考试笔记之法制史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4)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执政子产

8、“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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