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法制史部分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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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xyg100.com/http://cjcx.xyg100.com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制史部分一、填空题(本题共2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1.夏商统治者在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_____和_______的神权法思想。【答案】天讨,天罚【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夏商两代,天命神权观念,一直占支配地位,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原始宗教和神明审判相结合,形成“天讨,天罚”的思想。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通常通过神明裁判。另一方面,王作为最高的裁判者,出于巩固奴隶制社会制度的需要,把天上的神明裁判和人间的王的裁判合

2、二为一,把“天讨,天罚,王罚”沟通起来借以增强王权。【考生注意】夏商司法审判,由从重神权到重人事的倾向不断加强,但天讨和天罚思想,仍长期存在历代的司法文化并不断发生影响。本题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敬德保民”思想联系识记。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____、___制度的形成,标志着封建特权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答案】八议和官当【考点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世族集团的势力日益膨胀,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维护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制度――“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八议制度源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三国曹魏新律开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八议”是

3、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除十恶“重罪”以外,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应将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处刑。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官当“是中国封建法律允许贵族和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司法特权原则在法律上的另一具体体现,南北朝时期《陈律》始有“官当”之制,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官当与八议和赎刑等制度的结合,对于保护垄断当时高官显爵的门阀世族更加周延。【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的司法特权的法律制度。官当制度实施中

4、区分公罪和私罪,“若犯公罪,各加一年当”,此外,“官当”是对“八议”以外的官吏的特殊保护。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朝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司法特权。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1.“质剂”是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答案】√【考点分析】“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形式。《周礼·地官·小宰》:“所卖买以质剂”,《周礼·地官·质人》记载有“质、剂”之别,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契约券书,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以“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物所使用较短的

5、契券,即“剂”。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考生注意】该题考查西周主要契约形式,并与借贷契约“傅别”相区分,其性质、制作形式和管理机构均与“质剂”不同http://www.xyg100.com/http://cjcx.xyg100.com()2.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答案】√【考点分析】《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形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和封建成文法

6、的诞生,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考生注意】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分别称为“铸刑书“和”“铸刑鼎”,不要混淆。以上两个事件为标志,开创了新的法律形态——封建法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入一个新的时代。()3.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和《约法三章》。【答案】×【考点分析】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

7、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定了《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以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的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律,合为汉律60篇。故本题错误。【考生注意】汉律60篇是汉武帝以前所完成的正律即基本法律,不包括刘邦入关时期的《约法三章》,因为“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也不包括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进行的修补律令的活动。此外,汉代除正律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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