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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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新公共资源中心〔2016〕2号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新昌县2016年度电视机等十四大类通用办公设备项目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事业单位,相关协议供货商: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办字〔2003〕3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采购结果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6〕7号)精神,现就做好新昌县本期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24一、协

2、议供货项目电视机、空调、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一体机、计算机、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路由器、UPS等14个品目。二、范围及标准新昌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均应在本轮协议供货的中标品牌机型和协议供货商范围内实施采购。如单次采购金额超过上述限额标准,或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采购单位必须报经县公管办同意后,再另行组织采购,且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型号。三、执行期限 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为:2016年7月5日起

3、至2016年12月31日。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协议供货商应按各品牌中标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人提供中标产品和优质服务。四、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及产品、价格 (一)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入围品牌、型号、价格,请登http://www.zjzfcg.gov.cn(简称“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查阅;新昌县协议供货商情况请登录http://www.xcztb.gov.cn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协议定点采购专区查阅。24(二)本期协议供货价格是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承

4、诺的最高限价,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在实际采购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和采购预算限额,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采购数量,与协议供货商进行协商,以取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三)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相同品牌、相同型号协议供货项目的非协议供货价(或市场价)明显低于协议供货价的,请将上述情况填制在《新昌县政府采购申报表》备注栏上,并提供相应书面证明材料,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经县公管办确认后,同意采购单位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四)在协议供货期限内,原则上不再增补或调整协议供货商或品牌。

5、五、办理流程 (一)需求确定与计划申报。采购单位根据本轮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结果,自行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品牌与型号,并按规定单独填制《新昌县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县财政局审批。(二)组织采购与签订合同。采购单位将审批后的《新昌县政府采购申报表》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确认后自行选择协议供货商,直接洽谈协议采购成交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24(三)供货安装和组织验收。协议供货商应按规定免费送货上门和安装调试,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填写验收结算书

6、。(四)货款结算和合同备案。采购单位应及时将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发票复印件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办理货款拨付手续。货款由县财政根据验收结算书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协议供货商。六、监督管理 实行协议供货省、市联动采购是加强协议供货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探索建立协议供货全省集中交易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及本通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本次协议供货各项工作。 (一)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协议供货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正常

7、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协议供货商如发现采购单位或经办人员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可向县公管办投诉、举报。 24(二)协议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不得拒绝供货或迟延供货;不得以次充好或降低标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实施协议供货。一旦发现供货商有上述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该产品的协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所有产品的协议供货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根据《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三)县公管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做好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工作,督促各采购

8、单位、协议供货商严格履行中标人《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承诺和要求。对协议供货商供货和售后服务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协议供货制度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将本通知精神贯彻到所属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具体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县公管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575-86229232;0575-86229191)。附件:新昌县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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