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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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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共计186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监管部门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备注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7项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
2、行政审批项目第1项将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第三十条: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共计186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监管部门对
3、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备注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7项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项将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评估机构
4、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第三十条: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共计186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监管部门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备注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对
5、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7项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项将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第三十条: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
6、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共计186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监管部门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备注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7项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国
7、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项将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第三十条: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取消
8、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共计186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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