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移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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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行为正处在人民检察院一般监督范围内,构建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监督机制刻不容缓,其中,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调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矛盾是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有效保障。〔关键词〕法律监督权;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    一、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论基础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一般法律监督权,但是我国

2、国家情况有了发展,宪法作为母法,其原则性赋予人民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并不违背宪法精神。认识到宪法母法的地位就能够理解赋予人民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的合理性,而不仅仅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限定于司法监督或诉讼监督领域。    一般法律监督权就是指在现在专门法律监督权以外,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力。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有权监督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目前,检察机关的这种法律监督权主要体现在诉讼领域。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及执行监督。一般监督就是在这些专门监督

3、以外,对政府制定政策、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令其符合法律的规定,防止违法行为的出现和违法措施的适用。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行为正处在人民检察院一般监督范围内。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行政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因此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执法权与行政处罚权适用的空间越来越大。这些多发案件中多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却很少被移送至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行政机关执法主体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工作暴露

4、出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摘要〕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行为正处在人民检察院一般监督范围内,构建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监督机制刻不容缓,其中,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调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矛盾是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有效保障。〔关键词〕法律监督权;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    一、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论基础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

5、院具有一般法律监督权,但是我国国家情况有了发展,宪法作为母法,其原则性赋予人民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并不违背宪法精神。认识到宪法母法的地位就能够理解赋予人民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的合理性,而不仅仅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限定于司法监督或诉讼监督领域。    一般法律监督权就是指在现在专门法律监督权以外,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力。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有权监督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目前,检察机关的这种法律监督权主要体现在诉讼领域。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及执行监

6、督。一般监督就是在这些专门监督以外,对政府制定政策、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令其符合法律的规定,防止违法行为的出现和违法措施的适用。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行为正处在人民检察院一般监督范围内。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行政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因此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执法权与行政处罚权适用的空间越来越大。这些多发案件中多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却很少被移送至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行政机关执法主体

7、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工作暴露出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摘要〕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行为正处在人民检察院一般监督范围内,构建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监督机制刻不容缓,其中,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调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矛盾是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有效保障。〔关键词〕法律监督权;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    一、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论基础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现

8、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一般法律监督权,但是我国国家情况有了发展,宪法作为母法,其原则性赋予人民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并不违背宪法精神。认识到宪法母法的地位就能够理解赋予人民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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