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ID:18405510

大小:102.00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8-09-17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_第1页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_第2页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_第3页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_第4页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7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

2、,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 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 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

3、4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

4、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 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

5、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24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  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

6、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

7、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见附件7)。  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