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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沈阳市浑南区财政局沈阳市浑南区发改局沈浑财发〔2018〕9号浑南区财政局浑南区发改局关于公布2018年浑南区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区直各部门、单位及各园区: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依法规范收费行为,依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公布的《2018年全省和省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全省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公布的《2018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18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调整编制了《2018年浑南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
2、18年浑南区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8本次所公布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向企业征收。如遇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有效文件规定执行,我们也将依据国家、省和市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目录清单。附件:1.2018年浑南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2018年浑南区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浑南区财政局浑南区发改局2018年6月28日浑南区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6月28日印发8附件12018年浑南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单位备注1诉讼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
3、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浑南区法院高新区法院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市政设施道路损坏补偿费的征收并入城市道路挖掘费
4、的征收浑南区城建局浑南区执法局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83水土保持补偿费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5-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1.4元、疏林地1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1.4元、70%-30%的1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0.8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0.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
5、、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1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1.4元。③《《水土保持法》,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17]61号浑南区水利局①发改价格〔2014〕886号文件发布之后,具体收费标准我省尚未制定,应按国家规定执行;②按照沈房发〔201
6、4〕41号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免收。8取土、挖沙(河道采沙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84水资源费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1.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
7、立方米。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④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5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⑤水利工程取水:0.05元/立方米。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元/千瓦小时;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元/千瓦小时。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元/立方米,再利用0.2元/立方米。《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
8、2008〕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辽价发〔2011〕100号,发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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