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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城乡规划局设立依据:中机编〔2010〕38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2、让的规划管理工作。”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5.《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7.《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
3、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9.《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10.《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1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
4、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8-1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1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1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15.《城市蓝线管理办
5、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1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第十一条第三款“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1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
6、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18.《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19.《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二)审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三)审查风景名胜区设立;(四)审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五)监督检查
7、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20.《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设立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度后公布实施。”-8-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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