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0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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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2004—2009年民法法真题讲解民法通则一、自然人(一)宣告死亡与失踪1.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一3—51,多)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解析】《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2、不受上列顺序限制。由此可知,宣告死亡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故A项正确。《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B项中表述的为“民事行为”,其中蕴含的差异是,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是指“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概念并列。比如,一个被宣告死亡的成年人事实上没有死,在另外一个城市生活,某天于了两件事,一是购买一只烧饼,一是购买海洛因2两。这两个行为都是民事行为,但前者是民事法律行为,

3、合法有效,后者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以知道B项错误。依《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可见是否恢复是要区分具体情形的,C项说法错误。依《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绐予适当补偿。故D项正确。【答案】A、D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

4、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2,单)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解析】甲被宣告死亡后,丙戊的婚姻合法有效,故丙死亡时,作为丈夫的戊有权继承属于丙的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所以C项错在“全部财产”一词上。丁作为丙的儿子当然也享有对丙的遗产的继承权,故A项错在“丁应将其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这一点上

5、。《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也应当返还,但现在丙已经死亡,故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故D项正确。既然D项正确,B项也就错在“只应将”三字上。另外,对于丁代位继承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本题旨在考查宣告死亡及其被撤销后的结果,只不过混杂了继承制度,如果分析清楚则不难解答。【答案】D二、法人1.德胜公司注册

6、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2,单)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28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2.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3—52,多)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

7、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解析】凡法人都承担有限责任,其含义有二:①法人本身就自身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即无限责任。此处法人的财产包括法人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②法人的成员对法人债务仅以其出资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作为例外,法人成员只有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成员有限责任时,方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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