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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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受理机构重庆市规划局和主城区各规划分局。五、决定机构重庆市规划局和主城区各规划分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建设项目选址1、建设项目选址包括选址论证和选址意见书的办理。2、选址论证的办理范围为市政府确定项目成立,但项目尚未定点(无专业、专项规划依

2、据),需要市级规划部门提前介入提出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限军事、安保设施等行政划拨用地的建筑工程项目选址论证。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范围为国土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为向发改委申请批准或者核准的前置要件。(二)市政项目选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工程和管线类市政工程。八、申请材料目录(一)建设项目1、书面申请(原件1份);2、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复核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3、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原件

3、1份,附电子文档);4、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限政府投资项目,原件1份);5、环保部门书面意见(限利用工业企业原址等场地的建设项目或新建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6、其他相关批文或书面意见(原件1份)。(二)市政项目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拟选址范围的1:500现状实测地形图(长距离市政工程(如高压线、长输管线等)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可为1:1000-1:10000,

4、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4、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必要时需提供选线总平面图(位于控规覆盖范围之外的项目)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九、申请接收详见各报建窗口。十、办理基本流程(一)建设项目1、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市局和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3)分局经办人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5、,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2、审查与决定(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综合有关材料,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草拟《建管会审表》,提交规划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不需协办部门审查或已经取得协办部门同意意见的,业务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按审签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由分局签发;业务办公会研究不同意或需要协办部门审查的,规划分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以下简称《审查复函》)告知不同意的理由。(3)经规划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市局建管业务办公会(以下简称“建管会”)审查的,规划分局负责在《建管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

6、提交建管会审查。经建管会研究后,同意的,规划分局根据建管会意见按审签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分局签发;不同意的,规划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并告知理由。3、公布与颁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依法应当公布的,应在签发后即予公布。(二)市政项目1、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选址意见书办理的要求,向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转交经办

7、人。(3)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业务办公会审核。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确定协办部门。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并告知理由;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审查与决定(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综合有关材料,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草拟《市政会审表》,提交业务办公会审查。(2)业务办

8、公会同意的,经办人将工作草图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市政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市政处负责审核道路、管线等规划控制线,返回经办人(工作草图由规划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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