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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管理,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号)、《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
2、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相关文件、标准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是指利用低热值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城市垃圾、污泥、农林废弃物和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煤层气、沼气等能源资源以及余热、余压等生产电力。热电联产,是指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是指对其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和扶持的范围进行
3、审查认定。第四条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企业,凭《认定证书》及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五条由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长沙电监办等部门组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随机抽样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其政策技术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审查;省经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日常工作。(一)专家评审组成员7~9名。为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每次专家评审会都
4、将从专家库(省经委专家库)调整挑选30%左右的新成员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省经委指定。(二)认定委员会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原则上每隔2年调整一次。(三)认定委员会审查会议必须有80%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成员单位可选派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也可向会议提交书面认定意见。(四)专家评审及认定委员会审查均采取讨论、表决的方式,赞成意见超过与会人员70%以上(含提交书面赞成意见)视为评审(审查)通过。第六条各市州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经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材料的初审、现场考察和
5、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经委组织有关材料,在每年7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一)单机容量在25MW及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机组工艺。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项目管理权限规定,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和验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环保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且机组未超期
6、服役。(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燃料应符合正在执行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能够满足生产运行要求。(四)入炉燃料分类计量、供热量、供电量、主要污染物等在线监测装置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达到GB17167-2006标准要求。(五)资源综合利用供电或供热能单独计算盈亏。(六)使用固体煤质燃料的环保排放必须达标,不得产生二次污染。2005年后新建或在建的必须安装脱硫除尘装置,老机组必须在2009年前安装脱硫除尘装置。(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认定的新机组至少运行3个月以上
7、;申报热电联产认定的新机组至少运行6个月以上。第九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利用煤矸石(含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3000大卡/千克);必须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锅炉热效率不低于75%(入炉燃料发热量小于2000大卡/千克的不低于70%);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二)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农林废弃物)发电应当
8、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三)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工业余热或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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