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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国家档案局2013年7月22目 录1.工作背景22.适用范围23.编制依据24.档案信息系统类型的划分35.档案信息系统的定级45.1档案信息系统的定级原则45.2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55.2.1受侵害客体55.2.2对客体侵害程度的划分55.2.3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划分65.3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的方法65.3.1确定定级对象75.3.2确定受侵害的客体75.3.3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75.3.4确定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85.3.5编制定级报告
2、106.评审107.备案与报备118.等级变更11附录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模版1222附录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141.工作背景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近年来,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规章和标准,加强了对重点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于2011年建立了54个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等级保护联络员制度,档案行业
3、为其中之一。随着档案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档案部门通过档案信息系统管理的数字档案资源越来越多,提高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已经成为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国家档案局编制《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2.适用范围本《指南》是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操作规范,适用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下同)及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综合档案馆22非涉密信息系
4、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地市级档案局馆和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1.编制依据本《指南》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档办〔2010〕
5、116号)●《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1992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20986—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2.档案信息系统类型的划分档案信息系统是指开展档案业务所使用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档案信息服务系统和档案办公系统等
6、三类信息管理系统。22(1)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类包括档案目录管理系统、数字档案接收系统、数字档案管理系统、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等;(2)档案信息服务系统类包括档案利用服务系统、档案网站系统等;(3)档案办公系统类包括承担档案工作管理的档案局馆办公业务系统等。档案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描述如表1。表1档案信息系统基本功能描述系统类别系统名称管理对象网络环境基本功能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档案目录管理系统案卷级目录、文件级目录、专题目录等局域网目录数据采集、整理、检索、统计等数字档案接收系统数字档案接收工作局域网政务外网档案接收、
7、业务指导,档案数量、质量检查,交接手续办理等数字档案管理系统馆藏档案数字化成果、接收进馆的电子档案、采集接收的数字信息资源等局域网政务外网数字档案资源的接收、导入、整理、鉴定、审计、统计和长期保存等,部分系统同时具有档案目录管理、利用服务等功能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传统载体档案、档案数字化成果局域网对各类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处理、数据质量控制和数据统计、备份、导出等档案信息服务系统档案利用服务系统通过政务外网提供的目录及其数字档案信息政务外网数据导入、用户注册、权限管理、档案检索服务、数字档案阅览服务及利用档案审核
8、、利用统计等档案网站系统公开档案目录、全文,公开政务信息等因特网用户注册、权限管理、信息发布、统计等,部分系统同时具备政务信息公开的功能22档案办公系统办公业务系统档案局馆档案工作管理办公业务局域网政务外网公文制发、文件处理、工作督查、事务管理、会务管理、内部邮件收发或其他辅助办公功能1.档案信息系统的定级5.1档案信息系统的定级原则自主定级原则。档案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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