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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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郭小东职称:副教授所在单位:长春税务学院财政税务系联系方式:(0)13804337767或0431-845393228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研究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一直是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筹划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跨国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本文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知识予以介绍、提出税收筹划的措施,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作进一步解析。一、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非居民企业的概念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源自税收管辖权中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主要包括该国政府对哪些人征税、征什么税以及征多少税等内容。一般来说

2、,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三类: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于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权征收税款。2居民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于依照税法规定属于本国居民的纳税人有权征收税款。3公民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拥有本国国籍的纳税人有权征收税款。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

3、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

4、的各项所得及征税权分配规则非居民企业的各项所得包括: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1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的财产,指土地、房屋及附着于其上不可分离的部分。不动产所得就是由于各种不动产权利而产生的收入,具体指因出租、直接使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不动产而获得的总收入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征税权分配规则:由于不动产所得的来源与财产所在国有着更加密切的经济关系,因此《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第6条共同确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所得或林业所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说明不动产所得由收入来源国即不动产所在国独享征

5、税权。但是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不动产所得应视为营业利润,按营业利润的规则来分配征税权。2营业利润:营业利润也可称为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纳税人从事工业、自然资源开采、交通运输、商业、农牧业、各种专业性劳务和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纯收入。征税权分配规则:《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都明确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8这就是常设机构原则。3投资所得:包括股息红利、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份公司

6、在年终决算将已扣除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的剩余利润按一定标准分配给股东作为其投资入股的报酬。股份一般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以固定利息率分配给优先股,如还有剩余再按一定方法分配给普通股,这一部分的股息也成为红利。利息通常指货币借用的报酬,是因债权关系取得的所得。利息包括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指提供各种特许权力归他人使用而收取的各种款项。包括提供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取得使用费,提供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取得的使用费,提供非专利权的专有技术或工业、商业、

7、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收取的报酬。上述权利不论是否已经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都不影响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投资所得的来源地确定规则:股息的来源地以支付股息的公司居民身份所在国为其来源地;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确定应当以实际负担者所在地为标准。征税权分配规则:《联合国范本》对全部形式的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承认缔约国双方都有征税权。《OECD范本》不承认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来源地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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