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二)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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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二)  (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构的基本目的和思路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宏大实践,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实践,如何从事这种实践,涉及到目的和方法上的考量。从中国立法当局的文献阐述分析,这方面的认识比较明确,既包含了对起始背景的回顾,也包含了对法治自身运作逻辑或规律的认识,还包含了对社会生活实际

2、需要的归因。  1、十一届三中全会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  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同时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会议援引了时任领导人邓小平的思想表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该报告还紧接着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

3、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从立法当局对法律体系建设的历史背景的认识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及它所宣示的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构成了谈论当代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话题需要着重强调的起始性事件。尽管在这个最为原初的细胞中,立法、民主和法治的显著意义只是因为比较简单的理由即防范政治领袖的恣意而被强调,但此后随着中国社会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一系

4、列重大事件的发生如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一国两制的实践、加入世贸组织等等,使得原初的细胞不断裂变,法律体系建设的目的变得越来越饱满,逻辑思路的表述也显得简捷而明快。  2、有法可依:法律体系构建的逻辑思路  人类社会的法治实践复杂多样,但无论是古往今来的哪种法治形态,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这样两个互相依存的要求,都是其中内含的基本逻辑。立法工作的重要性,法律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在立法机关的阐述中,很多时候就是基于这种法治实践的内在逻辑:“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加强立法

5、是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2]“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否则,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3]  3、从“有法可依”到“法律完备”:法律体系构建的目的要求  法治所讲的“有法可依”从来不是有或无意义上简单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依“良法”而治,从而必然在“有法”的问题上引入数量和质量的考量维度。一旦引入这样的考量维度,中国立法在起步阶段以克服政治领袖人物恣意妄为、使社会生活有所规矩为目的的“有法”努力,就提升为建构以“完备”为特征的法律体系的要求,即立法领导人所说的“建立起符合

6、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  法律体系包含了法律“科学完备”的要求,在立法当局看来,它不仅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数量充足、结构完整,而且更指向在实质意义上对当今中国社会特点和需要的回应。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1999年修宪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宪法地位。“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

7、化、法律化”。可以说,从此时起,中国所建设的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加强立法,构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在价值目标上首先服务于以“依法治国”为标识的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在树立了法律体系构建的政治目的的同时,立法当局还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意义上明确了体系建设的经济意图;在社会发展意义上,把“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确认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首要目标,从而明确了法律体系构建的广泛而综合的社会目的。  从法律体系构建回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认识和实践看,表现为从强调数量到关注质量、从填

8、补立法空白到强调立法质量、从不断增补到关注整合的过程。这种操作思路上的变化,最明显地开始于中共十五大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在立法工作上提出“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提出为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应当处理好数量和质量、权力和权利、稳定性和变动性这样三个关系。其中在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上,吴邦国委员长明确表示:“改革开放初期,百废待兴,无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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