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

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

ID:18372001

大小:62.05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9-17

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_第1页
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_第2页
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_第3页
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_第4页
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南沙开发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建设和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集聚,提升南沙开发区科技创新水平,结合南沙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广州南沙开发区财政安排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在开发区科学事业费中列支,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扶持范围第三条[新型

2、研发机构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南沙区内独立注册9以多种主体投资、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充分运用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衔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第四条[扶持对象]本办法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创建期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两类:(一)创建期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研发机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确认后,纳入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范围

3、,主要包括:1.国家科研机构在南沙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2.境内外知名高校境内外知名高校包括国内985、211工程学校和泰晤士报评定的世界大学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利用其优势学科研究资源在南沙区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3.由著名科学家著名科学家包括包括诺贝尔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或一等奖获得者、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奖者和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世界5

4、00强企业担任过相当于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著名专家。带领的团队在南沙区设立的研发机构;4.世界500强企业或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国内龙头企业在南沙区设立的研发机构;创建期的研发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创建期一般不超过5年;(2)建设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9,其中自筹比例不少于30%项目建设方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投入额度。;(3)配置由学科带头人领衔的研发和管理团队;(4)具有明确的技术发展领域,并掌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达到国际一流或国内领先水平,中短期具有良好的产业前景;(5)具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的

5、经费预算。(二)经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三章扶持方式第五条[创建期运营费支持]对创建期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启动运营费支持,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的法人组织类型,采取以下两类支持方式:(一)对组织形式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新型研发机构,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经费可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办公及科研条件建设、项目研发、人员经费、日常运营等方面,对各项目用途不设比例限制。1.对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区财政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40%,总额不超过1亿元,同时协助发起单位争取市财政资金予以相应支持。9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新型研发机构,区财政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

6、的30%,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对围绕实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扶持力度。(二)对组织形式为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采用股权资助方式。财政投资委托区属国有投资主体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股权估值、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等工作,确定财政投资股权占企业股权具体比例,最高不超过30%,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财政投资股权委托区属国有投资主体持有并管理,国有投资主体不参与该研发机构的具体经营活动。除事先约定的重大事项外,财政股权投票权委托发起人团队行使,应得年度分红按照其余股东相对股权比例全额奖励给其余股

7、东。财政投资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出资价格,退出方式如下:1.财政投资股权一般5年内不主动退出。发起人团队提出回购财政投资股权的,可随时退出。2.由发起人团队回购,且财政股权投资资金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3年至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从第4年起开始计算。3.9超过5年退出的,以市场化方式退出。财政投资股权优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