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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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2 号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署 长 石宗源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

2、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17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

3、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纸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七条 报纸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第八条 创

4、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17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

5、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

6、位的隶属单位。报纸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17  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

7、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17  (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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