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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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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江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同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江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目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
2、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参照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四条本县各乡镇的集镇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29-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台江县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城市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
3、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九条建设用地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29-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突破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
4、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内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适当调整。建设用地1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二执行。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5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12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十一条县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
5、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29-第十四条建筑物之间公
6、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镇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不小于16米且不通行任何车辆的城市公路的廊道下的净宽高度可不小于4.6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五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底层作为城镇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不计。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
7、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七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如下:(一)住宅日照间距-29-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其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少于8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
8、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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