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农村居民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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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11期)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

2、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

3、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原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区外的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准建房。(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严格控制独立建房,推广联排建设,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三)先拆后建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有关宅基地的规划选址、许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宅基地:(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的;(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六)其他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9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11期)(二)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四)征地拆迁中按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五)夫妻离婚未满2年申请宅基地的(一方已再婚的除外);(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农村居民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户主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属本集体经济组

6、织土地承包方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一)丈夫与妻子之间;(二)子女与父母之间;(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第十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一)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三)家庭成员中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人户每户60平方米,2人及2人以上户每户120平方米。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房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檐

7、口高度不得超过13.2米。建筑外观样式应按照统一设计要求建造。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所在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该户申报的本户人口、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情况予以公布;(二)向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土地管理机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村民委员会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三)由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出具《农房建

8、设选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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