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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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有社区工作者管理。第二章社区工作者选聘第三条社区工作者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并实行“统一选聘、统一管理、统一待遇、统一考核”。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录用采取选任和招聘两种方式。(一)社区工作者的选任。 1.14按照《

2、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以及被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职务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3.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选任情况,应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二)社区工作者的招聘。根据《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市委办发〔2008〕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杭组通〔2012〕81号)精神需要在社区配设的社区工作者,

3、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1.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1)政治素质a)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执行政府的各项规章和决定,思想上进,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宣传教育能力;b)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恪守职业道德。2)文化素质a1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获得相关社区岗位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c)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3)业务素质a)能较系统地掌握社区工作业务知识、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b)具有

4、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2.招聘工作的组织。招聘工作由各区统一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配合。3.基本程序。(1)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2)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资格审查;(3)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4)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5)对拟招聘社区工作者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后,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条根据《杭州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社区工作者招考报备制度的通知》(杭社建〔2013〕5号)精神,各地在统一招聘社区工作者前一个月,需根据报备制度上报招考情况。14第六条对

5、曾在社区工作并离职,后又通过招聘程序重新考入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工作年限重新计算。第三章社区工作者跨区域调任第七条社区工作者跨区域调任坚持“合理安排、人岗相适”原则开展。第八条社区工作者跨区域调任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区于当年5月份前将调任社区工作者名单汇总上报杭州市民政局。第九条跨区域调任资格条件。跨区域调任社区工作者必须具备下列资格。(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二)在调出区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三)申请调入区域有空缺编制,且申请者符合调入地岗位工作要求;(四)存在因家庭需要照顾而工作地域太远等特殊情况

6、的(临近两区原则上不予调任)。第十条跨区域调任程序。(一)社区工作者符合跨区域调任资格,由本人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社区工作者跨区调动审批表》(见附件1);14(二)街道根据本人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核;(三)各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整理后统一下发征求意见;(五)调入区组织开展申请者面谈工作形成初步意向;(六)申请者提供个人工作鉴定表、审批表等材料;(七)调入地对申请者进行考察,并进行报批或者备案;(八)正式办理调动、任职和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对跨区域调任社区工作者应当进行严格考察

7、,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法纪等方面的表现。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人事部门等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社区工作者表现情况的材料。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拟调任社区专职工作者,并按照调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不得调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4(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

8、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四)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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