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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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单位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执法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5号令)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1

2、日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279号令)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393号令)国务院2004年2月1日部门规章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交通部2005年6月1日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第6号令)交通部2006年6月8日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第1号)交通部2007年2月14日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

3、交通部2004年10月1日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31项) 1、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

4、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

5、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5、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

6、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6、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

7、处罚。”7、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

8、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9、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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