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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6
《中法网试题训练班第2期法制史》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2期(法制史)单项选择1.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为()A.质剂B.傅别C.婚书D.刑书答案:A解析:西周时期的契约主要有两种,一为买卖契约,当时称为质剂。质剂又分为两种,像买卖奴隶或牲口这样的大买卖,要使用长券,也就是质;诸如买卖兵器或食品这样的小买卖则用短券,即剂。另一种主要契约是叫做“傅别”的借贷契约。质剂和傅别虽然都是合同,但两者在形式上不是完全一样的。2.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A.死刑B.迁刑C.城旦舂
2、D.笞一百答案:A解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的,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甲所受的处罚为死罪,根据秦朝诬告反坐原则,乙应该受到甲被判处的刑罚死罪的制裁。故本题答案是A。3.关于《春秋》决狱,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春秋》决狱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B.《春秋》决狱是汉代判案断狱的一种原则、方法和制度C.它是直接引用儒家经典《春秋》的经义内容,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根据D.《春秋》决狱讲究"论心定罪",即"志恶而违于法者免,志善而合于法者诛"答案:D解析:春秋决狱为汉代大儒董仲舒所提倡,即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
3、依据。其实质在于论心定罪,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4.《周礼.秋官》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空有,杀之无罪”。这体现了我国古代刑法的:()A.区分故意和过失原则B.区分惯犯和偶犯原则C.罪疑从赦原则D.正当防卫原则答案:B解析:“凡盗贼军,乡邑及空有,杀之无罪”是我国古代区分惯犯和偶犯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5.下列关于中国古代契约的规定,错误的是:()A.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指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写在契券上,"别"是指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各执一半B.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
4、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C.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对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D.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的价金答案:B解析:B错在,"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6.下列关于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刘邦,到东汉时期已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但死刑不能适用该制度B.恤刑只针对老
5、幼C.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都应该不负刑事责任D.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答案:D解析: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因此,A项不正确。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
6、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因此,B项不正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以上请皇帝宽待。C项表述用词太绝对,不够严谨,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的行为不是必然免除刑事责任的。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正统思想已经确立,实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给予
7、严惩。故D项表述正确。7.下列关于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唐律中犯罪不管是否被举发,只要是主动到官府投案,就成立自首B.根据《唐律疏议》,除了老幼废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C.从宋太宗时期开始,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专职监督地方审判,详录囚徒D.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的是《宋刑统》答案:C解析:唐律严格区分自首和自新,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是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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