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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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11-8-1810:04:4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

2、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

3、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

4、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

5、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六、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

6、批程序和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国办发[2001]73号及财税[2001]202号文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咸阳市泾渭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来源:咸阳市泾渭新区管理委员会  日期:2011-8-1810:07:07第一条 为了促进泾渭新区经济发展,鼓励投资者在新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来泾渭新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符合新区产业规划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产业扶持政策  (一)投资在1亿元(按投资形成

7、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产业扶持资金:  1、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给予扶持。  2、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六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给予扶持。  (二)符合国家颁布的最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给予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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