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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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选题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培养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学科专业:民商法研究方向:公司法学号:104753080399开题人姓名:胥莉导师姓名、职称:王明锁教授填表日期:2010年9月26日河南大学研究生院制表填表说明1.开题报告为A4大小,封面及Ⅰ至Ⅶ项必须用计算机输入,不得随意改变表结构。开题人应逐项认真填写,完毕,将本表全部打印输出,于左侧装订成册。2.文字输入部分,一律五号字、仿宋体、单倍行间距编排。3.“参考文献”著录按照GB7714-87文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执行。书写顺序为:序号·作者·论文名或著作名·杂志或会议名·卷号、期号或会议地点·出版社·页号·年。

2、4.开题报告应由本学科专业导师组评审通过。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后,由开题人在学科组或更大范围内宣读,并接受质疑、评议。导师组由三名以上导师组成。评审合格后,本报告暂由导师负责保管。5.为加强论文撰写进程的跟踪指导和督查,在论文定稿之前,至少应对研究写作进行三次考察。开题人要向导师、本学科专业的内研究生汇报论文进展情况,包括论文已经取得的成果、目前面临的难题等,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认真做好记录。6.论文撰写完成,由导师确定定稿后,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本表上交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归入开题人学位档案。Ⅰ.选题简况Ⅰ-1拟定论文题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Ⅰ-2论文性质□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

3、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Ⅰ-3与导师目前研究课题的关系□其中一部分;□没有关系Ⅱ.选题依据Ⅱ-1本选题的研究意义股权继承是指公司股东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由其合法继承人依照继承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基于公司类型不同,股权继承界分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两种类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赖以存在的根基是资本信用,因此,该类公司股权继承与一般类型财产无异。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之间的一种公司形态,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特征决定了有限责任股权继承必然有别于股份公司股权继承和普通类型财产继承。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4、为视角,通过新《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一个简单的条文不能够妥善地处理好现实中所有股权继承的问题,笔者认真阅读了众多关于股权继承的文献,反对股权继承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一是股权的性质问题,即认为股权或者股权中的共益权是人身权,具有不可继承的特点,故股权或股权中的共益权不可继承,二是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问题,即认为由于有限公司的强调股东之间的信赖,故股权的继承必须取得股东的同意以维护有限公司的稳定。通过比较《继承法》继承的构成要件与《公司法》股权继承的构成要件的冲突与矛盾,提出有限责任

5、公司股权继承要处理好《公司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我国有关学者在探讨股权继承问题时,对股权继承客体的认识并不一致,这源于个体认识差异与法律概念的混淆。根据继承制度,继承之客体需满足一定的要求。股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它的财产性、非人身专属性、可转让性表明股权符合继承客体之要求。股权不同于一般遗产,故对股权继承的研究离不开对继承主体的研究。股权继承主体有三种确定方式,即法定继承确定、遗嘱继承确定、公司章程确定。股权继承还面临着特殊继承主体的股权继承问题,公司实务中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股权作为公司制度的产物,与此相适应,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上赋予公司

6、章程自治权,允许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实务中,股权继承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继承人股权继承权的限制和被继承股权分割的限制。指出了《公司法》76条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对域外股权继承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深入探讨我国现行股权继承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立法有所裨益。Ⅱ-2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股权继承问题历来是各国公司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同时也一直是我国学者争论的一个热点,形成了众多的学说。其中关于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又形成了否定说与肯定说的观点,否定说的几种代表性观点包括:(1)认为股东的资格乃是一种身份,属于人身权的一

7、种,人身权不能像财产权一样由继承人继承,股东死亡,人身权消失。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有学者认为继承人若要成为股东,就要依据原《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现《公司法》中的72条),采取与股权转让相同的措施,才能获取相应的股东资格,如马强在其《死亡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归属问题研究》的论文中持该种观点。(2)章光圆在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继承与遗赠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指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出资己不再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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