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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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原文出处】法商研究【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63【原刊页号】3~11【分类号】D411【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复印期号】200608【作者】郭殊【作者简介】郭殊,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102)【内容提要】当前中国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筹建的组织,但尚缺乏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法制意义上的农会组织。当前成立农会具有现实需要性与可行性,也是农民结社自由的体现。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而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

2、会的权利。但仅有宪法保障是不够的,中国还需要制定“农会法”,建立农会制度,成立全国性农会组织进行自治管理,并在司法上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摘要题】理论探讨【关键词】农民/农会/结社自由/公民权利/农会法【责任编辑】汪再祥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时期。一方面,在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如“减负会”、“维权会”、“减负上访代表”等,为当地农民维护和争取利益,然而却往往被视为“非法组织”而遭到压制;另一方面,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正式化农会组织在中国却尚付阙如。究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制意义上的农会制度。而结社

3、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①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因此,笔者将以农会问题为出发点,探究农民的结社自由及其保障,以就教于方家。一、当前农村社会现实中的农会问题要研究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首先要了解、分析当前中国农村的社会问题。这其中主要就是当前农民的组织化状况与现有的农会组织。(一)当前农民维权的组织化状况对于当前中国农民的组织化形式,有学者从纯经济的角度提出有以下几种:企业组织模式、合作社组织模式、契约组织模式和市场组织模式。②笔者关心的显然不是

4、这样的农民组织化状况,而是与农会相关联的农民组织化状况。近10年来,我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发生了一系列直接针对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大都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得到了妥善处理。但是,也有些事件由于处理不当,原有各种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还逐渐产生了一些以“减负上访代表”、“减负代表”等名义出现的所谓“农民利益代言人”。与此同时,农民的政治诉求也发生了重大升级,在内容上也变得更有进取性,并提出了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要求。其具体表现就是自发筹建农民协会。这些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出现,表明了在国家对政治资源垄断与控制的情况下,农民因谈判机制缺乏

5、而产生的对“组织性力量”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的需求。但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大都还处在

6、自发组织的非正式阶段,其活动方式和控制能力均存在不少问题。以湖南省衡阳县为例,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组织的发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代表队伍——农民维权活动的组织化过程;(2)网络联盟——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3)筹建农会——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目标。③据最近一项对全国农村重大群体性抗争事件的社会调查,当前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基本状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全国各地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组织,但大都处于“代表队伍”和“网络联盟”的阶段。第二,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民因谈判机制缺乏而产生了对“组

7、织性力量”的需求,这种组织性要求恰恰是重建农村社会秩序最为重要的条件。第三,目前农民维权组织所存在的许多问题制约了其发展。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这些组织还处在非正式阶段,无法将每一个参加者真正纳入到组织体制之中。第四,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没有具体化,政府有关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农民减负上访组织进行必要的核准登记。这种被各级政府视为防范农民有组织抗争的方式和手段,实际上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有促使农民自发组织向秘密社团方向发展的危险。④(二)当前现有的社会、经济意义上的农会组织虽然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农民的正式组织化

8、基本上没有得到政府的正式认可,但是以帮助农民致富、发展农村经济为目的的各种农民组织已经在全国各地逐渐出现和发展起来。这些具有合法身份或被默认存在的农民组织,虽然难以真正具备“民间性”、“自主性”和“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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