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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
2、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惩戒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38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
3、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网站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三、惩戒措施(一)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责任主体违反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二)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各部门在主管领
4、域内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据或参考。(五)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38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5、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从严审核失信责任主体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失信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六)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对失信责任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七)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6、理人员。(八)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依法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自然人)及失信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38(九)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十)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对失信责任主体为境内
7、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十一)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十二)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从严审核。(十三)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在实施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8、(十四)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进行必要限制。(十五)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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