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权力清单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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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权力清单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办公室2015年4月9日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事实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彼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2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重新审核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审批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

2、置。”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

3、建设单位。”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0价文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施行)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预审、审

5、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

6、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项目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重新审核10个工作日。  否  行政许可1200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审批科、监管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项目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否  行政许可12003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固体)危险废物转移、医疗废物转移、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8、古冶区分局污控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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