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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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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社会学农村研究论文题目:透视乡土维系力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摘要:本文是笔者对民间权威、乡土秩序和乡土正义观的若干认识,并对乡土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乡土权威在维护乡土秩序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随着国家政权建设深入基层,其作用也在不断弱化。乡民有着一套自己的乡土公正观念,这种乡土传统是维护乡土秩序的保障,但其与正式的国家法律制度并不总是相符合的,它们之间的冲突是难免的。最终导向了一个启发性的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关键词:乡土社会;国家;秩序;公
2、正;权威;民主民间权威秩序、公正与权威,是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研究之重点,其与中国乡土社会联系起来,却别具特色。中国致力于建立一个现代化民族-国家,国家权力向下渗透基本上没有断过,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政府致力于改造传统社会经济并直接干预村落财政制度以创造国民经济;社会文化控制和警察的出现以造就全民性的文化标准化;”新学”对传统文化的取代。[1]国家权力的扩大改变了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联系,国家权力的扩大及深入,极大侵蚀了地方权威的基础,国家权力抛开,甚至毁坏了文化网络的行经,导致了深入乡村社会企图的失败。这种耀眼的民族-国家建设是否就
3、彻底改造了既有的地方权力和文化网络呢?尽管在经过诸多”现代化”的运动之后,乡土传统仍然得以延存,而且近来还悄然兴起了”乡村文化复兴运动”。[2]至此,必须承认乡土社会其文化传统的相对独立性,民间权威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民间秩序的运行。依据韦伯的界定,权威可以分为三类:神异化权威(charisma)、传统权威(tradition)与科层式权威(bureaucracy)。”神异性权威”,指的是个人利用创造对众人的福利来获得声望,从而具有一定的支配力量和尊严。由于此种权威政府的界定和干预,因此,韦伯又称其为”自然权威”。”传统权威”指的是某种制度在长
4、期的存在中,逐步获得公众的承认,成为具有象征力,道德和行为约束力的存在。”科层式的权威”其力量来自于正式的官府以及工作单位上级的任命,以行政等级为其存在基础,涉及制度的建制,因此是官僚式的。[3]由于韦伯关心的是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问题,因此他的权威理论颇多地是从其演化出发,强调自然式的神异性权威向科层化、制度化的权威演变,以及不同类别的权威如何构成特定社会类别的支配形式。这一历史社会的概念存在着两大问题。首先忽略了现实生活中三种权威之间互相糅合性和不可分割性。其次,韦伯过于注重社会中正式制度的演变,从而忽略了非正式制度场合中”非官僚
5、民间权威”的存在及其重要角色。现实中,权威的研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这种艰难性不仅表现在权威多重组合的特点上,而且也表现在”民间”和”官方”制度的差异和关系的复杂的特点上。[4]乡土秩序诚然,乡土社会的秩序必然依靠权力来维护,权力作为政治体系中的各个凝聚点,它的基础是权威。权威并非结构性产物,而是文化批评的产物。[5]据费氏的观点,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的特点之一是”乡村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地下去,不太变动”。从外部看,由于人口流动率低,社区之间的来往也不多,因此,”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从内部看,人们在这种
6、地方性的限制之下生于斯,死于斯。彼此之间甚为熟悉,因此,这又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习惯来保证(费效通1985)[6]中国乡土社会正经历着却深刻的变化,国家政权的深入,可以看到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非正式制度相遇时所造成的尴尬局面。在国家的法律之外,村一级最具正式的规范无疑是所谓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可能创造了一个不尽同于正式法律的秩序空间。实际上,具有有效的村规民约并不总是同正式的法律保持一致,如不少地方的村规民约订有”牲畜下田,打死不赔
7、”“祖业宅基,买卖之女,祖业无份”“偷鸡摸狗,吊打屁股”一类的条文。笔者以乡村婚姻问题为例来说明此问题。尽管国家政权早已深入了基层,尽管曾经不遗余力地在乡村社会宣传和推行《婚姻法》,当代农村的婚姻事务仍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传统惯行而不是法律的支配。具体的说,早婚,重婚,近亲结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换亲,转亲等旧式婚嫁形式在乡村社会甚为普遍。订婚以及收受财礼和民间婚礼更是乡民娶嫁的必经程序,[7]在许多乡民的意识当中,只有履行法律手续不足以使婚姻”生效”,必须是经过民间习惯所认许的程序才能为他们接受。换句话说,乡民关于婚姻自有一套规范性知识,合于
8、这套规范性知识的行为,在他们那里具有正当性。[8]宗法意识也始终是影响乡民婚姻安排和家庭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民的生育行为,尤其是他(她)子嗣的热望,无疑包含了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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