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转)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ID:18285124

大小:48.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9-16

(转)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_第1页
(转)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_第2页
(转)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_第3页
(转)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_第4页
(转)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转)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出版物市场

2、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3、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

4、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6、。  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

7、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8、第六条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