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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6
《北海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海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海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北海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下称船舶)及相关单位、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
2、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北海港海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进出北海港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09频道向北海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外国籍船舶;(三)客船、客滚船、滚装船;(四)载运危险品的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第五条报告内容包括:(一)船名、国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长、吃水及载货情况等船舶资料;(二)当前船位;(三)上一港或目的港;14(四)拟靠、离码头的名称等
3、;(五)指挥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第六条船舶、设施在北海港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通过甚高频(CH09频道)向指挥中心报告:(一)进、出北海港主航道及侨港、铁山港、涠洲港航道;(二)在锚地锚泊、起锚或移动锚位;(三)靠泊完毕、离泊或者移泊(四)在港内调头航行;(五)进行油料供受作业、残油或污油水接收作业;(六)进出船坞、试航或进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第七条船舶报告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者英语,有引航员引航的,由引航员负责报告。第八条港口、引航站调度部门或者码头业主应当在每日1700时之前,将次日船
4、舶进出港、靠离泊或者移泊计划向指挥中心书面报告。第三章船舶航行第九条在进出港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安全水域航行。第十条两船在航道会遇前应当进行沟通,确定在适合当时环境的安全水域会遇。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追越。第十一条船舶在港内航行,应当使用适合当时环境的安全航速。途径码头、锚泊船舶、堤岸、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当减小到能保持舵效的航速,以免损坏浮筒、码头、堤岸、建筑物和其他船舶。第十二条当风力大于7级时国际航行客船禁止进出港。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在港内航行,最高静水航速双体船不得大于7节、单
5、体船不得大于6节。高速客船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夜航。第十四条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危险品船舶进出港;能见度不足200米时,禁止船舶进出港。14第十五条航行避让原则(一)航道外船舶避让航道内航行船舶;(二)不受当时吃水限制的船舶避让受吃水限制的船舶;(三)高速船舶避让所有船舶;(四)穿越或进入航道的船舶避让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五)在航船舶避让正在靠、离码头及非在航船舶;(六)其他船舶避让在航道航行的大型船舶;(七)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国际避碰规则》避让。第十六条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因气象
6、、海况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轮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机构。第十七条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离船。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交通管制: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交通管制:(一)装载危险货物的大型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时;(二)恶劣天气;(风力7级及以上、能见度距离小于1海里)(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四)在港口水域发生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遵守以
7、下规定:(一)加强了望,极其谨慎驾驶;(二)主动与他船沟通联系,提前做好避让准备;(三)禁止追越他船。第二十条下列船舶在北海港水域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载运特殊危险品的船舶;(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四)其他需引航的船舶。14第四章船舶停泊第二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向船舶提供符合其靠泊设计能力及功能的码头、泊位。禁止船舶停泊在与其船型尺度、种类相不适合的码头泊位。 第二十二条船舶停泊时,伸向可供他船航行一侧水域的装卸货设备,应当调整到不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位置;夜间应当有良好照明,但不得对其
8、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第二十三条除进行供油、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外,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禁止并靠。第二十四条船舶在锚地进行过驳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五条船舶禁止在航道或其他妨碍通航安全的水域锚泊。第五章 水上水下活动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应当依照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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