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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冶金工业部)氧气安全规程(1)【颁布时间】1988.12.01【实施日期】1988.12.01【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年12月1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颁发)1 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2冶金企业的氧气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的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3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 采用
2、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1.4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1.5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机动部门要加强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7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1.8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禁火区”。每次动火前必办理“动火
3、许可证”。 1.9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严禁不挂牌操作。2 设施总体要求 2.1总图布置 2.1.1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要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 2.1.2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全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空分装置吸风口与乙炔等碳氢化合物发生源的最小间距 (m) 有害物发生源与空分装
4、置吸风口最小间距与有分子筛净化的空分装置最小间距乙炔发生站容量≤10m3/h(标准状态下同)>10~<30m3/h≥30m3/h100200300505050电石制造厂固定式乙炔站渣堆焦炉、化产、炼油厂、液化石油气及储罐等设施500500500100100100 在无法符合表1规定时,吸风口空气中的乙炔含量应不大于0.5mg/m3(用分子筛时应不大于0.5mg/m3)或满足空分装置吸风口对大气质量的要求。 2.1.3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m3。 2.2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
5、建、构筑物与其它工业、民用设施的间距,应执行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1生产车间建、构筑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2.2.2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2.2.3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a.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 b.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罐的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
6、2/3;球形氢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值确定。 c.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单独设置阀门室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d.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考虑工艺配管及方便操作来确定。3 安全防护基本要求 3.1一般防护设施 3.1.1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3.1.2各种带压气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 3.1.3厂内水电解制氢间和储罐应设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3.1.4厂区通行道
7、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回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须符合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3.1.5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4053.1-83的规定。 3.2消防设施 3.2.1厂内应按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 还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其它消防器材。 3.2.2厂内应设火警信号和报警设施。 3.2.3润滑油库的配置,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
8、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3.3电气安全 3.3.1厂内动力线、电缆应地下敷设,禁止与架空气体管道平等敷设。 其它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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