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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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公民1-57(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9(二)关于监护问题10-23(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24-40(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41-57二、法人58-64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65-83四、民事权利84-141(一)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问题84-103(二)关于债权问题104-132(三)关于知识产权、人身权问题132-141五、民事责任142-164六、诉讼时效165-177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78-195八、其他196-200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

3、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

4、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14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

5、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

6、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

7、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

8、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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