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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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刑法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2、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原则:(1)旧无罪,新有罪,从旧(2)旧有罪,新无罪,从新(3)新旧皆有罪,从轻(4)旧判决有效3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

3、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意义:法不溯及既往;不搞类推;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二犯罪: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

4、构成的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加以规定(3)犯罪构成由说明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犯罪构成具体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3)为适用刑罚提供合法的法定刑依据任何犯罪都具有三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

5、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7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8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9意外事件:

6、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0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11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12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作用于社会而引发的变化。13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14犯罪对象

7、: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或者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15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区别:(1)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2)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3)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4)表现形式: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犯罪客体是无形、抽象的概念。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

8、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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