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税务稽查业务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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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税局税务稽查业务讲课提纲第一部分省稽查局的工作职责第一部分,我讲两个问题,一是省稽查局的职责问题,二是省稽查局的执法权限问题。一、我省编办批复的省稽查局1994年8月机构分设以后,省地税局成立了稽查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的稽查工作。1997年,省局在原稽查处的基础上,成立了稽查局,作为省地税局的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稽查工作,并直接从事大案、要案的查处。2003年5月,省编办下发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省稽查局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根据省编办的批复,省稽查局有以下五项主要职责:一是拟定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则、办法并组

2、织实施;二是指导、协调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和全省(含省本级)地方税务大案要案的查处和专案、专项稽查工作;三是查处或参与查处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个人)偷、逃、抗税案件;四是负责涉及地方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等工作;五是承办省地税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此外,省稽查局还承担了省地税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如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有关文件上也明确了稽查局其他职责,如省级稽查局负责全省稽查系列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等。编办还对省稽查局的内设机构及各科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省稽查局内设综合科、选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审理科、执行科等六个科,基层专项行政编制35人。

3、总体来看,省稽查局主要有两项职责:一是对内的,我们也称之为系统管理工作,如拟定工作规则、指导下级稽查工作等;二是对外的,就是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就是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行使税务检查处理权。目前,省稽查局有人员25人,设综合科(暂兼选案科的职能)、稽查一科、稽查二科、审理科、执行科五个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执行科主要从事案件查处工作;审理科负责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进行审理;综合科负责选案、综合文字、系统指导、财务后勤等工作。二、省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问题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的总称,是监督、控制税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

4、重要手段,是税收管理过程的核心手段和必要环节。在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之前,各种法律文本中,均未出现过“稽查局”、“稽查”的概念,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中,提到的大多是“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等概念。税务稽查的发展,是随着税收事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它大致可分为几个阶段:(一)1989年之前,成立稽查队1986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此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又下发了几个文件,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稽查权。如1988年底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规定》,198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5、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198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设置若干税款征收、纳税管理和纳税检查科(股、所、站、队),第一次提出了征、管、查“三分离”的概念。此后,有的地方基层税务机关成立了“税务稽查队”,专门查处偷税等税收违法案件。(二)1992年至2001年4月前,成立稽查局(分局)1992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法律上明确了税务检查的职权范围,使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权限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但此时,各级税务机关基本还是采取“专管员”制度,专管员集征、管、查于一身。1993年

6、12月25日,国务院以国发[1993]90号文件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工商税税制改革方案》,提出“……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将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格局,……”,赋予了税务稽查新的内容和任务,它不再是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和保证,而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内容。1994年,由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法》的实施,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地迅速将“税务稽查队”改组为“稽查分局”或“稽查局”。199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税务稽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三)2001年4月后,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

7、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了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征管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2002年10月国务院公布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对此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4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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