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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软件企业税收政策汇编目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18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4福建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46企业研发费用财务和税务差异说明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4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5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53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5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7软件产品管理办法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6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63关于网络游戏软件产品适用税收政策的批复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6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66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用)12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4、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
6、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122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
7、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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