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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鹅山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日期:二○一三年三月97 目录投标邀请书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第七章工程量清单97 投标邀请书致:[投标人名称]贵公司已报名参加我飞鹅山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开招标,如贵公司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请从招标代理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请注意:1.招标文件售后不退。2.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壹万元(人民币)的投标担保。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月日时分正,提交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号联系人:袁先生联系电话:83178646招标代理: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岗路8号粤信大厦19楼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20-87258495-93597 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招标代理: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监理单位:2工程名称飞鹅山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建设地点广州雕塑公园内.4建设规模本次治理范围分为2个区,主要为:治理Ⅰ区宽度37.5m;高度:自坡脚以上的危险坡段;治理Ⅱ区:治理范围:宽度41m;高度:自坡脚以上的危险坡段。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数大于500人。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6质量标准合格。7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飞鹅山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按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完成对项目范围内的以削坡、格构与预应力锚索施工为主,辅以排水系统对边坡进行支护。8工期要求2013年月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90日历天。9资金来源财政拨款。10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1)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2)投标人拟派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地质专业类工程师的职称证书;3)拟派本项目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2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采用人民币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13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14投标担保1收取方式: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2.投标担保额度:壹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3.缴纳时间:开标前。4、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招标文件16.1款。15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97 16投标疑问疑问最迟提交时间:2013年月日时前,传真电话:87284598联系人:黄先生87258495-93517投标文件的组成由技术部分和经济部分二部分投标文件组成18投标文件份数1份正本,5份副本。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2包(所有正本密封为1包,所有副本密封为1包)。19投标文件提交及截止地点和时间收件人: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3年日时分截止时间:2013年月日时分20开标时间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21开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保证额为中标价款的5%。23预计发包价(投标报价上限值)本项目预计发包价(投标报价上限值)为:102.41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此值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24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执行。25评标委员会人数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97 二、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3.资金来源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4.1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5.踏勘现场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97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7.3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8.招标答疑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对疑问进行答复。8.297 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如投标人届时无书面确认,招标人将在合适的第三方见证下再次发出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并以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8.3答疑会会议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8.4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答疑会议纪要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投标人届时无书面确认,招标人将在合适的第三方见证下再次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并以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9.3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经济部分二部分投标文件组成。11.2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11.2.1技术投标书(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不得填写总标价及单位工程造价等牵涉投标报价内容)。11.2.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11.2.3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签署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97 11.2.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1)投标人应列出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施工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11.2.5企业在广州市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情况(附:机械设备为自有或租赁的说明;及承诺机械设备如属于租赁的,其租赁是不属于重复租赁)。11.2.6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1.2.7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2)《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相关承诺书须包含以下内容: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11.2.8技术标电子文件,用MicrosoftWord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文件介质为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1.2.9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11.3经济部分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11.3.1经济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11.3.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1)投标报价说明;(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其中列表明细如下:97 ü工程总价;ü编制说明;ü工程概况;ü工程项目投标价汇总表;ü单项工程投标价汇总表;ü单位工程投标价汇总表;ü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ü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ü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ü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ü暂列金额明细表;ü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ü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ü计日工计价表;ü总承包服务计价表;ü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ü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3)综合单价分析表。11.3.3经济标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Excel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用MicrosoftWord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经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电子文件介质使用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1.3.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13.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招标人按照招标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97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但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3.5.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13.5.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依法确定计价方式。13.5.3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3.5.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97 13.6暂列金额、暂估价13.6.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中标人联合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13.6.6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97 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9施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3.10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16.2投标人可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也可在单个项目递交投标保证金。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低于本项目所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则以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准,无需补充差额。16.3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额度:(1)一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八十万元;(2)二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六十万元;(3)三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四十万元。97 16.4投标人向交易中心一次性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后,交易中心将出具收讫证明。投标人凭收讫证明可参加交存期内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各项工程的投标。16.5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16.6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要求收费单位在《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缴费情况表》加盖收费确认章。16.7“网银”缴费的操作详见《网上银行缴费操作指南》或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6.8投标人未能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16.9由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后办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办理退还手续。16.10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16.10.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16.10.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16.10.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17.4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法定印章。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17.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97 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18.1.1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1本)、经济标电子文件光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18.1.2经济标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18.1.3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正本(1本)、技术标电子文件(先独自包好)一起包封为一包;18.1.4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18.3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每个包上应具有以下标志(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18.3.1招标人的名称;18.3.2“[工程名称]项目[技术或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18.4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接收19.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19.2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2.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19.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19.2.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技术标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9.2.4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19.2.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19.397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19.4如技术标和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经济标投标文件将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在经济标开标前,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取出。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述的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记,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3、开标。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4.评标过程的保密24.1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97 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7.中标通知书27.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三天。27.2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27.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8.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8.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9.履约担保2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0.合同生效97 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1.其它费用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31.2中标人须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5‰。31.3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单位支付关于本项目所有的公告刊登费、评标专家费等服务费用合计5000元。31.4以上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招标人将不会向中标单位支付该部分费用,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32.腐败与敲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97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总则35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5.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5.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35.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5.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5.6《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35.7《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35.8《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35.9本项目招标文件。36.开标36.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截标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为准。36.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36.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37.评标37.1本项目综合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37.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37.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37.2.2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7.2.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7 37.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37.2.4.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37.2.4.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7.2.4.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7.2.4.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37.2.4.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7.2.4.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37.3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8.投标文件的澄清3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8.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38.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9.定标39.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39.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9.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9.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97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40.开标和评标程序40.1投标人递交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文件;40.2技术标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40.3对投标人资格及技术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40.4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40.5对经济标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40.6对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标书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40.7技术标与经济标汇总得分,并按照总分高低排序;40.8评标委员会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编写评标报告。41.开标细则41.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41.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41.3细则41.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41.3.2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d、投标担保;e、项目经理(负责人)名称;f、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41.3.3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开标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41.4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41.5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2.评标细则42.1评标委员会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会人数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97 42.2.1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100分,总分权重分配:[技术分(权重40%)+经济分(权重60%)]。42.3资格及技术标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一《资格及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2.4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二《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的标准对通过资格及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技术分。42.5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2.6经济标的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2.6.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2.6.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2.6.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2.6.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2.6.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42.6.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9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2.6.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2.6.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42.7投标文件经济标的评分42.7.1以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的总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参考价;(若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家数仅为三家时,取所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参考价)。42.7.2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3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2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42.8评标委员会按照“总分=技术分×技术分权重+经济分×经济分权重”的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总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总分相同的,以经济标评分较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先后,在招标文件有效的投标人中,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写经济标评审报告。42.9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N+2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97 附表一资格及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人资格(或投标文件所附相关证明材料)不满足本项目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2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工期的;3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和方法的;4没有明确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5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涉及本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6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7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的;8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9无《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注: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97 附表二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分值1施工技术方案科学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有满足需要的施工程序及施工工艺得11-15分;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得6-10分;施工技术方案较差得1-5分;无施工技术方案不得分。152有质量保证措施且针对工程实际得11-15分;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得6-10分;质量保证措施较差得1-5分;无质量保证措施不得分。153有工期保证措施且针对工程实际得9-12分;工期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得5-8分;工期保证措施较差得1-4分;无工期保证措施不得分。124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且针对工程实际得11-16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得6-10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较差得1-5分;无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不得分。165施工机械投入满足工程要求、搭配适当得9-12分,基本合理得5-8分,较差得1-4分;施工机械投入未作说明不得分。126本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良好,专业配套齐全得11-15分;配置合理,专业配套齐全得6-10分;配置基本合理,专业配套基本齐全得1-5分;未作说明不得分。157招标前二年(2011年-2012年)内有类似在建或已建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建筑边坡工程业绩每个项目得1分,最多得10分。108招标前二年(2011年-2012年)内有类似在建或已建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建筑边坡工程项目且中标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个项目得1分,最多得5分。5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备注: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证明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97 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的;2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3投标报价高于预计发包价(投标报价上限值)的;4投标报价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6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注: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97 附表四经济标评分表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PT(元)计算参考数据投标报价上限值:元;评标参考价(PC):元偏差((PT-PC)/PC)(%)减分(A)总得分(I=100-A)评委签名:97 附表五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单位:元编号投标人名称原投标报价(A)算术复核后有效投标报价(B)误差率(r=|A-B|/A*100%)修正后报价(C)12345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评委签名:日期:97 第三章合同条款注: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执行,另册。9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7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飞鹅山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地点:广州雕塑公园内工程内容:本项目为应急排险治理,按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完成对项目范围内的以削坡、格构与预应力锚索为主,辅以排水系统对边坡进行支护。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穗国房办字[2011]11号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的内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年月日 竣工日期:2013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满足合格标准,一次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以广州市财政局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97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97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97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97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97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97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97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97 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97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97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7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97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97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97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97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97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97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97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97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97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97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97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97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7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规定。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本工程施工除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以下技术规范、标准及文件:(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3)《建筑抗震设计规划》(GB50011-2001);(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2013年月日,共6套图纸。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让第三人借阅、复制。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通用条款规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遵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职权:97 具体以发包人书面文件为准,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3)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4)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8.2发包人可以将本合同第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拟订工程施工方案,经现场工程师审查和发包人审定后按方案组织施工。(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向现场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即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7 (6)严格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护措施。(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的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法规规范要求。(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随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2013年月日前,将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现场工程师,现场工程师须在2013年月日前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10.2承包人必须按现场工程师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现场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现场97 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现场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现场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现场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现场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现场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现场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现场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现场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13.2承包人在本专用条款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现场工程师提出报告。现场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程。 14、工程竣工97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现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现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现场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现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现场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现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照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规定,具体内容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商定后,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由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现场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现场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97 17.2现场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现场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现场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现场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现场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现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 无论现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0.3承包人应对施工全过程的不同部位设置位移等安全监测点,随时监测崩塌体在施工过程中的发展变化情况,尤其要加强雨季的监测,做好安全防患措施,并把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于承包人安全监测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现场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现场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97 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1.3承包人应对施工全过程可能产生边坡崩塌的边坡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承包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现场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现场工程师指令失误造成的事故,费用全部由委派现场工程师的单位承担。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按合同条款29、30、31条规定情况外,任何情况下不调整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的承包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或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发包人原则上按每个季度统计并计算一次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上述两项内容的增加额度累计达到预留金总额以上时,由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申请及调价依据,经发包人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如在合同价格中工程项目有遗漏则由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核确定;另外因地质情况的变化引致设计修改,由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核增或核减,可进行如下调整:(1)本工程中标人的经济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和实际计量数量计算变更合同价款。97 (2)本工程中标人的经济投标文件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参照累计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只是项目材料(包括规格、型号)改变时,只调整相应项目的主材费用,并乘以(1-下浮率)(下浮率为10%)。(3)中标人的经济标投标文件中若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10)、《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10)、2012年第4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计算所得的综合单价(利润按18%计算、工程保险费和预算包干费按费用标准的上限值计取),按实际计量数量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并乘以(1-下浮率)(下浮率为10%)。(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作任何设计修改,均不调整合同价。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款项申请后7天内审批完毕,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统一拨付合同价款(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和预留金)20%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工程预付款直接转为工程(进度)款,不再扣回。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现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向现场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现场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现场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现场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现场工程师不予计量。25.4招标时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不符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作出工程量增加核定单,经现场工程师认可后作为计价依据。现场工程师接到工程量增加核定单14天内不批准的,过时后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增加部分自动生效。97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26.1合同价款暂定为:(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分四期支付:(1)合同生效后14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和预留金)20%的工程预付款,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元)。(2)承包人完成总工程量的60%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于14日内付给承包人合同价款的30%,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元)。(3)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经广州市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后,发包人于14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工程实际造价95%。(工程实际造价以广州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准。)(4)工程1年质保期届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14日内付给承包人占工程实际造价5%的尾款。26.2发包人不按约定付款,承包人在约定付款时间14天后向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现场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7 28.4现场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现场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市场无供货的材料,其代用材料的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施工方因某种材料数量少不予采购造成的材料代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指定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价差。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现场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现场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97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现场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发包人提供的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的,只能就工程实物量差部分的费用进行调整,其中调整时的单价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2)因设计图纸修改引起实物量变化的,只能就变化的工程实物量部分的费用进行调整,其中调整时的单价按招标文件规定为准。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现场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现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31.4现场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现场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97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10日内提供竣工图6套。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1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1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1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2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1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报经广州市财政局审定后(工程结算价款以广州市财政局审定的为准),发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1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35.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35.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97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现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每延期1天竣工赔偿发包人2000元(人民币),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赔偿金额在竣工结算时办结。(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赔偿发包人的任何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3)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现场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现场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现场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现场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现场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现场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一种,在(1)/(2)里选定的打“√”):97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节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38.2非经常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宅,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1)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2)8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150MM以上;(4)20年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现场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现场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现场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现场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现场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97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现场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程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1本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和雇佣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保险。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97 现场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现场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专用条款第38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4一方依据44.1、44.2、44.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专用条款第44款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47、补充条款47.1实行工程监理制,由发包方委托专业监理单位在发包人97 授权范围内实施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检查、督促和管理。47.2施工单位应根据图纸要求严格准确地放线,绝对保证工程所有各部分的位置、标高、轴线和尺寸的准确性,误差不得超过图纸的要求和规范的规定。如果出现超过图纸要求的规范规定的施工偏差,施工单位要根据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的指示自费纠正这些偏差,达到图纸的要求和规范的规定为止。监理单位对放线正确性的检查,并不解除施工单位对施工精度应负的任何责任。47.3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质检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材料及设备的制造、加工场所及操作过程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对此要提供方便和协助。47.4要充分考虑台风、雨季条件下施工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由此引发的任何质量和安全问题均由承包方承担。47.5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材料待用等,均须有设计部门或有关部门出据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单、材料代用通知单,均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字并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施工。47.6竣工资料。本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编制4套竣工资料。竣工资料按有关验收规范整理,须经监理工程师审定。97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承包人:(全称)为保证飞鹅山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广州市飞鹅山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图》及设计变更所包含的直接工程项目。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该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1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小写:)。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97 六、其他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97 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封面:格式、内容按本文件要求(详见附件一);注明正、副本;正、副本均要求盖法人公章及签章。2、目录:内容顺序按招标文件要求。3、技术投标书(不得填写总标价及单位工程造价等牵涉投标报价内容);4、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签署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按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填写并签章。)6、投标担保凭证(复印件);7、项目管理机构配备:(1)投标人应列出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施工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8、企业在广州市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情况;9、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工期)。10、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四)。二、经济部分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封面:格式、内容按本文件要求(详见附件一);注明正、副本;正、副本均要求盖法人公章及签章。2、目录:内容顺序按招标文件要求。3、经济投标书(按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附件二)格式填写);4、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1)投标报价说明;97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其中列表明细如下:ü工程总价;ü编制说明;ü工程概况;ü工程项目投标价汇总表;ü单项工程投标价汇总表;ü单位工程投标价汇总表;ü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ü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ü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ü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ü暂列金额明细表;ü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ü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ü计日工计价表;ü总承包服务计价表;ü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ü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3)综合单价分析表。5、投标函(格式、内容不变(详见附件三),可另行打印或填写;按要求盖法人公章或签名;投标报价大小写应一致,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6、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四)。97 附件一(正或副本)飞鹅山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投标文件(经济或技术标)项目名称:投标人:(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97 附件二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投标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大写:小写:投标总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委派的安全员姓名安全证书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投标单位(企业公章)附件三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97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工程的招标文件,并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2、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愿以经济标中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贵方有权扣留投标保证金,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我方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贵方还有权要求我方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4、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同时也理解,贵方不负担我公司的任何投标费用。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中标金额5%的银行履约保函。如未能按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贵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有权扣留投标保证金,将其作为赔偿金补偿贵方的经济损失。6、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其它条件拖延合同签订工作,贵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有权扣留投标保证金,将其作为赔偿金补偿贵方的经济损失。7、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进驻施工现场,施工合同签订后28天内达到开工条件。否则,贵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有权扣留投标保证金,将其作为赔偿金补偿贵方的经济损失,或者贵方有权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8、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日历天内完成我方施工范围内全部工程,在日历天内并移交全部工程。质量标准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贵方的经济损失。9、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招标答疑文件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0、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将按照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施工,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规定的管理97 。否则,我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贵方的经济损失。而且,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了各项检验或批准,均不解除我公司对承包工程质量所负责任。1、我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若评标过程中查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被扣留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查有虚假,同意被废除授标并被扣留投标保证金,并将其作为赔偿金补偿贵方的经济损失。2、贵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我公司不要求调整任何单价或措施费,不会以此为理由延误工期。否则,我公司将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贵方的经济损失。3、所有计量、计价调整审批过程(包含工程变更、索赔处理及争议协商过程)均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我公司不会以此为理由拖延工期。否则,我公司将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贵方的经济损失。4、我公司承诺在本工程整个施工过程中使用劳工时,一律由本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工资直接支付制度,每月按时发放劳工工资,自觉接受业主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不拖欠或克扣劳工工资,并杜绝建筑工人聚集或集体上访事件。否则,我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贵方的经济损失。5、经过招标答疑,我公司对招标文件无异议,接受招标文件全部内容。6、我公司理解,一旦我公司中标,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贵方有权对我公司投标报价中的算术错误进行调整,我公司将无条件接受。否则,将视为我公司自动放弃中标,贵方有权扣留投标保证金,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我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企业公章:日期:年月日97 附件四投标担保凭证(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提交至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将领取的收据张贴此处)97 附件五标书编制人员名单一、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二、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技术投标方案、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97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施工除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以下技术规范、标准及文件:(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3)《建筑抗震设计规划》(GB50011-2001);(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项目设计说明1前言1.1项目设计目标目标是确保该灾害点治理后,能够保证其整体稳定性,确保灾害影响范围内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1.2设计规范(1)广州市飞鹅山边坡崩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2010.7.2)(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3)《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5)《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6)《铁路路基与等档结构设计规范》(GT10025-2001)(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10)《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018—97)2工程概况2.1地理位置广州市飞鹅山边坡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下塘西路雕塑公园内,紧邻登峰街居民区,斜坡下部为下塘西路密集的居民区。交通方便。2.2地质灾害基本特征97 自2009年5月份至2010年6月份期间该危险斜坡多次发生过崩塌,崩塌体积经测算约1900m3,属于小型崩塌;但因危险斜坡正对进出公园的主要道路及居民区,因此对坡下的居民区、道路及过往车辆行人(尤其是大量出入公园的游人)造成安全威胁,直接威胁人数大于500人。进入雨季以来,特别是2010年6月10日至30日期间,广州市遭受多次的强降雨,导致飞鹅山山体危险斜坡隐患加剧,排除安全隐患迫在眉睫。崩塌边坡分2个区:Ⅰ区(北侧崩塌体)和Ⅱ区(南侧崩塌体)。Ⅰ区高约15.89m,崩塌面为坡积土,坡顶线凹向坡体,坡角42~50度,崩塌范围:大致辞呈梯形,上宽约25m,下宽约27.5m,未见裂缝,两侧界限明显,后壁近似直立,高约0.5~1m.崩塌体由坡积~残积土组成,崩塌厚约2~6m.Ⅱ区坡高约16.6m,崩塌面为坡积土,坡面平直,下部5.0m已经采取喷锚支护措施,5.0m以上有1.0m~1.5m宽台阶,16.6m以上为缓坡,坡角约15~20°。崩塌范围:崩塌点相对分散,属于局部崩塌剥落,高度范围5~16.6m,崩塌段长度41m,未见裂缝,两侧界限不明显,崩塌体由坡积~残积土组成。2.3地质灾害的危害性本地灾隐患点坡顶为广州市雕塑公园,坡脚南侧距离金鹿山庄居住区最近处约7~10m,中间有一条约7m宽道路。该灾害点一旦失稳将产生如下危害:1)危及坡脚居民及雕塑公园游客,总计人数超过500人;2)破坏区内土地资源;3)引发水土流失。崩塌发生后,当地政府对此非常重视,除了在灾害点立警示牌外,还安排专人对灾害点的动态进行定期检查。由于该地质灾害发生复活会危及到附近居民及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确保当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危害,因此需尽快开展治理工作。2.4治理范围的确定根据调查报告和委托方要求,该边坡处于暂时稳定状态,为确保安全需进行有效治理。本次治理范围分为2个区,主要为:治理Ⅰ区宽度37.5m;高度:自坡脚以上的危险坡段;治理Ⅱ区:治理范围:宽度41m;高度:自坡脚以上的危险坡段。详细治理范围见平面布置图。3场区水文及工程地质条件3.1气象及水文地质条件3.1.1气象该区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南亚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历年平均降水量1600mm,4~9月为雨季,降雨量占全年82%.2006年6月9日该地区出现大暴雨气象,降雨量达231.8mm.历年日照时间1575~2130h,历年平均气温21.9度,无霜期长达346d.季风变化明显,冬半年以北风为主导风向,夏半年以东南风为主导风向,长年平均风速为2.4m/s,台风多出现在夏秋季.3.1.2地下水与地表水(1)地下水崩塌区地下水主要为第四系残坡积土层中的孔隙潜水和基岩裂隙水,地下水补给来源主要为大气降水的渗入补给,次为相邻含水层之间的侧向补给。(2)地表水场区范围内地表水不发育,全靠大气降水补给,雨季时,集水区的地表片流沿坡面流失,部分渗入地下。3.2地形地貌场区属丘陵地带,相对高差40~50m,丘陵呈近南北走向,由于自然崩塌,坡面形成多条深度0.5~1.5m不等的沟槽,最大的沟槽位于主崩塌体的中部,呈南北走向。此外,有多条近似南北走向的沟槽,均为南高北低,形成多级陡坡.陡坡坡角为55~65°,陡坡植坡发育。坡顶斜坡坡角约15~20°,植坡良好。3.3地层岩性97 场区出露第四系主要由坡残积层组成,土性以粉质粘土,砂质粘性土为主。在山坡处见强风化花岗岩出露,呈碎块状。选择在山坡土方塌方且土层受水冲刷较严重处开挖两个探槽,使用环岛在每种土层各取样6个,以6个为一组,共2组,进行试验分析,并综合实验结果和野外调查记录得出其山坡岩土特性:⑴人工填土层(Qml,层号1)主要为人工堆积的素填土,灰黄色或黑褐色,成分以粘性土、腐植土组成含少量碎石及生活垃圾,土体结构不均匀,呈松散状态,平均厚度0.2m。覆盖在坡面处,属老填土,本填土层的力学性能差,透水性强,湿陷性明显。本层建议的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70kPa。⑵坡积层(Qdl,层号2)土性为粉质粘土,褐红色间灰黄色,稍湿,硬塑~坚硬状,粘性差,分布于山坡周围,平均厚度1.0m。通过取样分析,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平均值:天然含水率w=22.1%,孔隙比e=0.866,液性指数IL=-0.28,压缩系数a=0.476MPa-1,压缩模量Es=3.92MPa,粘聚力c=18.5kPa,内摩擦角φ=18.9°本层建议的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170kPa。⑶残积层(Qel,层号3)分布层厚度厚薄不均匀,变化大,为花岗岩长期风化残积土,土性为粘性土,其土质具有如下特征:孔隙比常较大,液性指数较小,压缩性较低,但遇水易软化崩解。褐红间灰白、灰黄色,硬塑,遇水易软化崩解。厚度较大。通过取样分析,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平均值:天然含水量w=19.7%;孔隙比e=0.706;塑性指数IP=11.2;液性指数IL=-0.11;压缩系数av1-2=0.271MPa-1;压缩模量Es=6.3MPa;粘聚力C=39.6kPa;内摩擦角Φ=16.0°。本层建议的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200kPa。4边坡崩塌形成机理根据野外调查结果,影响边坡稳定的主要因因素包括人为因素、边坡岩土体的物质构成、岩体的透水性、降水、岩体结构、结构面特征以及地形地貌。边坡崩塌机理分析如下:(1)人为因素人类工程活动开挖坡脚,使得原山体地形地貌破坏,在长期的风化作用、雨水和地表水的长期浸泡作用下及在重力作用下极易产生崩塌。(2)边坡岩土体的物质构成该区出露基岩为花岗岩,多呈破碎状,裂隙发育,易风化,风化较为强烈,风化后的矿物以粘性土矿物为主,易吸水、易软化、易崩解;组成崩塌体的物质以坡积~残积土层为主;坡积残积土层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作用下,其物理指标和力学性指标在泡水前后变化较大,其直接快剪强度和残余抗剪强度变化较大,残余抗剪强度降低很快。(3)坡体的透水性组成崩塌体的坡积残积土层,其透水性较好。(4)降水诱发97 该区历年平均降水量1600mm,降雨量主要集中4~9月,降雨量占全年82%,冬季6%。雨水通过地表渗透到坡积土、残积土层或直接渗入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使岩土层中的亲水矿物结合和吸附较多的水,使土层处于暂时的饱和状态,增加了容重,而降低了土的抗剪强度;雨水通过地表渗透到中风化岩的裂隙中,产生润滑作用,降低裂隙面间的摩擦力,降低裂隙面间的抗剪强度。这也是崩塌体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5)地形地貌山体两边地势较陡,雨季时山体雨水会聚此沟槽,现其表层为冲填土、坡积土等,地形、地貌有利于形成崩塌或其它地质灾害现象。5边坡稳定性评价5.1边坡稳定性评述根据现场调查资料,该区发生崩塌后,未发现裂缝,同时,由于山体为原状土体,加之基岩埋藏深度普遍较大,因此,产生基岩部分的滑坡或崩塌的可能性极小,而边坡坡积、残积层则处于暂时稳定状态,在降水所形成的渗流长期作用下,易因淘蚀而形成软弱结面,同时,在较长时间强降水的作用下,土体因饱水而自重增大,而抗剪切强度降低,边坡抗滑力降低,从而导致失稳.5.2边坡稳定性计算方案及参数5.2.1潜在滑移面的确定根据现场调查资料,从周边裂缝调查的情况、探槽剖面所揭露的边坡岩土构成、边坡基岩面埋藏情况及边坡崩塌机理分析,认为目前边坡并未形成滑移面,但并不排除薄弱带的存在,为此采用理岩土工程设计软件(5.11版本)进行对潜在滑移面进行搜索。5.2.2计算工况的选取现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第6.3条规定,勘查区地质灾害危害对象等级为一级。其荷载组合应包括基本荷载和特殊荷载,主要包括边坡体自重、地下水产生的荷载等,具体可按以下工况进行计算:I工况——自重天然状态。II工况——自重+持续暴雨+地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5.2.3计算参数的确定根据勘查报告,拟治理边坡的岩土层参数按下表取值:表1土层参数选取一览表岩土层序号及名称天然重度γ0(kN.m-3)饱和重度γsat(kN.m-3)不考虑降雨及地震力作用下考虑暴雨作用下锚固体粘结强度强度特征值frk(kPa)粘聚力c(kPa)内摩擦角φ(°)粘聚力c(kPa)内摩擦角φ(°)1坡积粉质粘土17.618.118.518.913.513.9322残积粉质粘土18.819.339.61634.61136边坡工程安全等级:一级;结构重要性系数γ0=1.1.坡顶存在超载q=20kpa计。地下水位取坡脚位置-0.5m。5.2.4荷载与安全I工况:自重作用下安全系数大于1.35。II工况:自重+暴雨+地震,安全系数不小于1.15。5.2.5计算方法采用理岩土工程设计软件(5.11版本)进行计算。5.2.6边坡稳定性计算结果及稳定性评价根据该边坡不同的形态特征和地质情况,分别选取Ⅰ和Ⅱ剖面按Ⅰ97 、II工况进行稳定性计算,其结果见下表。表2边坡稳定性计算结果工况剖面ⅠⅡ工况Ⅰ稳定性系数Fs2.0791.701工况Ⅱ稳定性系数Fs1.1091.048从分析的结果来看,在II工况边坡处于欠稳定状态,因此需要对发生崩塌地质灾害的山体边坡进行治理工程设计。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该边坡处于暂时稳定状态,在降水作用下易发生崩塌或浅层土体滑坡,危及坡脚建筑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需要进行治理。6治理可行性方案设计6.1安全等级及设计范围6.1.1安全等级根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分级标准,如下表,按边坡岩土类型、边坡高度、灾害危及对象及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区边坡高约12m;边坡岩土情况:主要为坡积残积土;由于边坡紧邻居民区及进公园道路,边坡失稳居民的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因此,该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边坡工程安全等级边坡岩土类型边坡高度H(m)破坏后果安全等级岩质边坡岩体类型Ⅰ或Ⅱ类H≤30很严重一级严重二级不严重三级岩体类型Ⅲ或Ⅳ类15≤H≤30很严重一级严重二级H≤15很严重一级严重二级不严重三级10≤H≤15很严重一级97 土质边坡严重二级H≤10很严重一级严重二级不严重三级6.1.2设计范围本设计的工程范围为含崩塌Ⅰ区(治理宽度37.5m)、崩塌Ⅱ区(治理宽度41m),合计宽度约78.50m范围,该范围自坡脚以上的危险坡段,详见平面示意图。6.2治理方案设计(1)方案一削方+砌石护坡削方是通过减重来减小边坡的下滑力,达到稳定边坡的常用方法。采用削方进行处理时,通常根据边坡岩土体的内摩察角并结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推荐的边坡坡率允许值,确定坡角。根据山体边坡场地调查和岩土勘察资料,结合理正岩土工程设计软件(5.11版本)进行计算分析,自下而上每8~10m一级,边坡坡角取30°左右,每级台阶宽敞1.5~2.0m,坡面用600㎜浆砌片石护面。(2)方案二喷锚+预应力锚索坡面采用预应力锚索+喷锚,采用分级放坡,每10m一级,放坡坡角约取40°,锚杆间距@1.2m×1.2m,锚杆长12~14m,预应力锚索间距@2.4m×2.4m,锚索长18~20m,喷锚面层厚200㎜,砼标号C25,沿预应力锚索设格构梁,梁断面0.35m×0.4m,砼标号C30。(3)方案三格构+预应力锚索坡面设置格构梁,采用分级放坡,每10m一级,放坡坡角约取40°,梁间距@2.0m×2.0m,格构梁断面0.4m×0.6m,砼标号C30;预应力锚索设于格构梁相交处,锚索长16~18m,锚索组成3×φ15.2。6.3方案比选及推荐6.3.1方案比选(1)技术可行性分析①方案一采用削方+砌石护坡方案,从技术角度而言,该方案是可行的,但该山体紧邻民房,同时,若采用该方案,削方的结果将使护面面积大量增加,失去了该方案节省工程造价的作用。②方案二本方案是滑坡或边坡失稳的常用治理方法,目前,喷锚、预应力锚索的设计及施工工艺都已经非常成熟,因此该方案在技术是可行的。但该方案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一方面,采用该方案土石方工作量较大,另一方面,采用该方案因大面积采用喷射砼面层,不利于环境绿化。③方案三本方案是滑坡或边坡失稳的常用治理方法,目前,格构、预应力锚索的设计及施工工艺都已经非常成熟,因此该方案在技术是可行的。采用该方案因采用格构,可在梁间坡面进行绿化,有利于环境美化,采用预应力锚索,有利于控制边坡变形。但该方案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采用该方案土石方工作量较大。通过上述技术可行性比较,认为方案二和方案三相对较优,尚需对两方案进行经济比较。(2)经济对比97 ①方案二序号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量单价(元)金额(元)1土方m33000451350002喷砼m3135650877503锚杆m19501703315004锚索m8252502062505格构m3172.513502328756绿化m2151230453607其它费用项1301170301170合计1339905②方案三序号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量单价(元)金额(元)1土方300045451350002格构204135013503307503锚杆16821701704277204锚索6302502502660005绿化15123030330006其它费用1334849399032399032合计1234049(3)工期对比方案方案二方案三工期(月)21.56.3.2方案推荐通过对上述该方案进行分析,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工期等方面的综合对比来看,方案三即格构+预应力锚索的支护方案是较优的,因此,确定该方案本边坡治理方案,并以方案为初步方案进行优化。97 6.4边坡工程治理效益评价6.4.1经济效益评价本边坡直接威胁居民超过500人,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若对该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所避免的经济损失与治理投资(小于200万元)之比大于5:1,因此将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6.4.2社会效益评价该边坡地质灾害发生以来,当地政府和居民用去大量精力进行地质灾害监测及和预警预报,该灾害点成为当地政府和居民的一块心病,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该灾害点进行勘查治理,将消除这块心病,为当地生产和生活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因此对该灾害点进行治理,对当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也均将起到积极的作用。6.4.3环境效益评价本次工程治理机械发出的声音还不构成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本工程治理工作中,其主要的机械设备有混凝土搅拌机、钻机、挖掘机、发电机等,这些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出声音的响度和响度级都较低,不致于达到噪声污染的程度。本次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制作过程中产生扬尘,对大气环境不会产生多少影响。施工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水中不含有任何有毒有害的物质、废水中不含有任何超标因子。尽管治理工程中要产生较多的废渣土(松散堆积物),但该工程考虑到用这些大量的松散岩土物质运输至邻近地段利用,因此也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从这几方面分析,该治理工程对周围环境没有造成坏的影响,相反改善当地地质环境条件,减少水土流失、改善边坡绿化,因此可带来良好的环境效益。本工程治理可保护坡体上现有的设施和土地资源,避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在抗滑支挡和地表排水工程基础上辅以生物治理工程,可美化环境,优化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因此,本工程治理对环境的影响是积极的。7治理方案设计7.1总体方案设计根据上述讨论,确定采用削坡、格构、预应力锚索为主,辅以排水系统对边坡实施治理,以保证边坡整体稳定及局部稳定。①削坡坡角:根据确定的坡角,对坡面进行修整,放坡坡角约取40°~45°。②格构:坡面布置钢筋混凝土格构,一方面作为护面结构,另一方面,作为预应力锚索的传力结构,将锚索的作用力传至坡面。③预应力锚索:沿坡面布置预应力锚索,对边坡进行加固。④排水系统:由地表排水系统及地下排水系统组成,地表排水系统包括截水沟和排水沟,截水沟沿治理区域周边布置,以拦截区外水流入,排水沟设于坡面,将截水沟及坡面水排离边坡;地下排水系统由设于级坡底的排水孔组成,主要用于坡体内部积水。边坡经治理后,整体稳定性满足排险要求。7.2主体方案设计7.2.1格构格构由两组钢筋混凝土梁组成,呈网格状布置于坡面,格构梁的间距为水平方向3000㎜,竖直方向2000㎜。格构设计采用连续地基计算方法,将锚索作为铰支,用锚索的极限承载近似地计算地基的分布荷载进行分析计算。7.2.2锚杆(索)锚杆(索)布于格构交点处,考虑到施工难度、节省材料及节约钻孔工作量等方面因素,锚索下倾角采用15°,成孔直径Φ97 150,注纯水泥浆,注浆体强度不小于M30。锚杆(索)长度由锚固段和非锚固段组成,非锚固段长度根据锚索所在位置的潜在滑移面确定,锚固段长度根据锚杆(索)所在位置满足整体稳定性及局部稳定性要求所需的抗拔力确定。锚固段长度计算公式如下:fak=∑qsUili7.3辅助方案设计7.3.1地表排水1)相关计算:根据《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018—97)的计算方法①区域内排水系统所需排泄的径流量Q=16.67ψqF式中:Q—设计径流量(m3/s)q—设计重现期和降雨历时内的平均降雨强度(mm/min)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km2)②降水历时坡面汇流历时:t1=1.445[m1Ls/i0.5]0.467式中:t1—坡面汇流历时(min)Ls—坡面流的长度(m)i—坡面流的坡度m1—地表粗度系数排水沟内汇流历时:t2=∑(li/60vi)vi=20i0.6g式中:t2—排水沟内汇流历时(min)li—第I段排水沟长度(m)vi—第I段排水沟平均流速(m/s)ig—第I段排水沟平均坡度③降雨强度q=cpctq5,10式中:cp—地区重现期转换系数ct—地区降雨历时转换系数,根据地区60min降雨历时转换系数确定q5,10—地区5年重现期和10min降雨历时的标准降雨强度(mm/min)④排水沟过流量计算Qc=vAQc—排水沟泄水能力(m3/s)v—排水沟内平均流速(m/s)A—排水沟过水断面积(㎡)截水沟计算结果在分项工程设计中列出。7.3.2地下排水97 地下排水的目的是排除坡体内部积水,本方案采用钻孔排水法进行。排水孔参数如下:①钻孔参数:φ150,下倾角15°,长度L=3m;②排水管参数:管径φ110,外包滤水网,每100mm钻一对φ10孔,相邻对孔错开布置。7.4验算采用理岩土工程设计软件(5.11版本)对设计方案进行验算。采用瑞典条分法以圆弧滑动方式进行分析,计算结果如下:治理设计边坡稳定性验算安全系数剖面Ⅰ—ⅠⅡ—Ⅱ稳定性安全系数K1.3091.2848设计图说明8.1防治目标和原则综合考虑崩塌区域的岩土工程地质特点和灾害的危险性,防治应达到的目标为在暴雨的条件下不发生崩塌或浅层滑坡,确保坡脚建构筑物安全及居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防治原则:1.根据防治目标的要求,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形成有效的防治体系。2.在满足边坡稳定的条件下,尽量考虑边坡治理效果的美观,美化环境。3.防治工程的设计应执行现行有关规程规范。8.2分项工程设计8.2.1开挖切方及坡面修整将坡面修整成一级台阶边坡,坡角40°(或45°),坡高依坡顶标高而定,高度不等,土方量:Ⅰ区约2000m3;Ⅱ区约1000m38.2.2格构及其锚杆、锚索设计格构设计采用连续地基计算方法,将锚杆、锚索作为铰支,用锚杆、锚索的极限承载近似地计算地基的分布前载进行分析计算.1)格构的布置形式为,在垂直平面上的投影为:水平间距2000,竖直间距2000,且与水平而45度角,锚杆布于格构梁交点处.2)格构与锚杆、锚索结构①构梁截面,截面400×450,砼标号C30,配筋见施工图。②锚杆(索)布于格构交点处,成孔直径Φ150,注纯水泥浆。锚索、锚杆的参数如下表.锚索杆体采用1860级3×7φ5钢绞线,设计强度标准值为1320MPa。锚杆、锚索结构表类型长度(m)锚固长m成孔直径(m)拉杆材料设计抗拔力KN锁定抗拔力KN锚索18~2014φ1503×7φ512095锚杆14~1612φ150φ28100普通锚杆3)坡面绿化97 格构及锚索、锚杆施工完毕后,将格构内的土进行表面夯实,培土后根据需要布播草种。4)排水设计(1)地表排水①坡顶边沿设截水沟,断面尺寸400×400;②坡顶水沟积水采用PVC塑料排水管连结,将水排至坡脚已建排水沟内;③坡顶及负地形及人工形成的沟槽进行排水防止坡顶积水.(2)地下水排水设计为排除地表渗入土层中的水,使土层物理力学性能大幅降低,导致边坡失稳,在边坡坡脚布置一排泄水孔,长度L=3m,水平间距2m。8.2.3监测工程设计1)目的监测的目的是保证施工安全、为工程动态设计和优化设计提供依据,节约工程投资,并评价工程质量。2)监测方法及内容以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为目的,边坡的监测方法有人工巡视和位移监测,主要监测项目包括:(1)、人工巡视包括对植物状态、支护结构状态及岩土体状态的巡视。(2)、位移监测观测要求为:开始可采用便宜简单的观测方法观测,如发现边坡有移动的可能后,须增设精度高、范围广的仪器进行监测。①沿坡脚及滑坡负地形设置位移观测点;②变形观测点应在布设时建立初读值;③变形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工程测量规范》中有关变形测量的规定;④观测资料应包括观测基准点、观测点的位置、编号、观测日期、本次观测值以及累积观测值;应将观测资料编制成表或绘制成曲线,变形观测结束应将观测资料汇总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3)、监测周期与监测组织施工期间观测密度要求每周不少于一次,如在施工中发现异常,应加大测量密度;竣工后,监测周期为一年,半年内要求每半个月测一次,以后一个月测一次,异常情况时应加大监测密度;竣工一年之后,根据第一年的监测结果,再行确定监测要求。9施工技术要求9.1场区施工条件场区位于该区内,公路直达施工场区,交通方便。场区位于居民区,材料堆放场地及加工制作场地的布设条件较差,削方施工时,应注意坡面孤石的处理,确保施工安全及坡脚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供水供电方面,场区用电有照明用电及380V工业用电,用水仅供日常生活用水,因此大规模施工需考虑水电增容或自带发电机组。由于斜坡坡度较陡,施工材料搬运存在较大的困难。9.2施工布置原则施工布置应以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为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边坡植被的破坏。97 9.3施工程序了保证边坡治理施工安全,应考虑各分项工程间有利和不利的影响关系。因此,一般要求施工应先卸荷切方,再坡面清理切方。先进行锚杆(索)施工,再格构施工,最后对坡面进行夯实及坡面绿化。9.4施工技术要求本边坡防治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书进行,同时严格按有关规程执行。9.4.1锚索施工技术1)成孔要求采用干钻成孔,成孔直径为φ150,终孔后要求清净孔内残渣。2)锚索制作要求严格按设计要求下料,组装锚索,下料时应计入张拉预留长度,制作好的锚索应作好相应孔的标志。锚索的非锚固段在制作时应先除锈后涂防锈油,再套PVC管,并将两端用胶带封闭。3)锚索安装锚索制作好后,应尽快使用,不宜长期存放。安装采用人工推入法进行,安装时,应尽量保持平顺,下到孔底时应适当上提,以避免锚索压弯。4)注浆注浆材料应选用合格材料,水灰比为0.38~0.42,浆体强度≥30MPa,水泥标号42.5R。注浆时应将注浆管置入离孔底不大于300mm,待孔口返出水泥浆浓度与搅拌注入的水泥浆浓度一致时方可停泵,并做好注浆记录。5)张拉与锁定在格构完成并达到强度要求后进行,应严格执行现行的规程。9.4.2锚杆施工1)成孔要求采用干钻成孔,成孔直径为φ150,终孔后要求清净孔内残渣。2)锚杆制作要求严格按设计要求下料制作锚杆,锚杆接长采用焊接,焊接应符合规范要求,制作好的锚杆应作好相应孔的标志。3)锚杆安装锚杆制作好后,应尽快使用,不宜长期存放。安装采用人工推入法进行,安装时,应尽量保持平顺,以避免冲刮孔壁。4)注浆注浆材料应选用合格材料,水灰比为0.38~0.42,浆体强度≥30MPa,水泥标号42.5R。注浆时应将注浆管置入离孔底不大于300mm,待孔口返出水泥浆浓度与搅拌注入的水泥浆浓度一致时方可停泵,并做好注浆记录。9.4.3格构梁施工格构梁采用现浇施工。施工前应先进行锚索施工。格构梁施工程序为:清坡—挖槽—支模—钢筋绑扎—浇注。对承受预应力的格构梁,应在梁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5%后,才能进行锚索张拉。9.4.4截水沟施工截水沟应尽可能平顺,要求坡底不得出现反坡,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排水沟采用M7.5砂浆和灰砂砖砌筑,沟内抹面厚30mm。97 排水沟施工程序为:挖槽—垫层—砌筑—抹面—养护。9.4.5坡面绿化施工开挖修坡完毕后,在格构梁间布播草籽并养护。10安全生产保证措施10.1安全操作规程(1)个人防护:作业人员须戴安全帽,不得穿凉鞋、赤脚、赤身作业,从事粉尘操作应戴口罩、手套。不得在作区内闲逛、逗留;(2)机械安全操作①设备操作人员应对机械设备进行经常维修,操作人员持证上岗;②必须按照机械使用说明正确进行机械装拆,一切机械必须稳固、放置和移动时应防止失稳引起倾斜、倾倒;③各种机电设备开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起动,调试正常后才能进行工作,必须具有可行防护和接地装置。(3)电气防护①工地接电、用电应由持证人员上岗;②施工现场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并按规范要求使用—电网—闸一漏电制,严禁一闸多机;③工程中需用电焊和乙炔,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持操作证;(4)设备机械运输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建筑施工现场纪律及工程操作规程的规定;施工现场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10.2、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工地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设质安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开工前进行安全交底,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须遵守工地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赤脚及穿拖鞋上班,进工地必须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3)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机械设备移动由专人负责指挥,指挥员要注意地面及空中情况,确保安全;(4)施工现场严禁闲杂人员出入,周围竖立安全警示牌,夜间施工须有充足照明;(5)电器线路与设备定期检修,检修时要切断电源;所有电器须按“五级保护”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零接地装置,工地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各项规程。11应急措施当边坡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周边环境出现开裂或有边坡崩塌迹象等险情时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选用适当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坡脚被动区临时压重、坡顶主动区卸载。本工程的施工工作是建立在该边坡暂时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在施工期间应注意监测,现场备足抢险设备和材料,如挖掘机、砂袋、型钢、水泥等,具体数量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一旦边坡出现险情,先抢险后加固,并报设计及有关各方采取相关措施。由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需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12其它事项1)切方边坡的高度应以现场放线为准。2)格构梁与边坡有较宽间隙时,可用片石补平坡面。3)锚索施工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试验,以确定锚索的最终长度。97 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不良地质情况或者施工图未能说明者,应及时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协商解决。5)施工应执行有关施工规范和规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6)本工程的施工不应在雨季进行。7)未尽事宜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施工。97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97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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